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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財產給前妻,部分財產給兒子 “老賴”規避執行被識破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於英傑)3月11日,江蘇高院發布2017年度江蘇法院執行裁判十大典型案例,大多涉及不動產租賃或虛假買賣,債權、股權糾紛等多個方面。

  孔令東等人因長時間拖欠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林公司)的錢款,被後者告上法庭。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時依法查封了孔令東之子孔傑名下案涉房產。

  此時的孔傑是未成年人,他委託律師向常州中院提出異議,並提交了父親孔令東與王蓉在2004年11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定書一份。該離婚協定書內容主要為:一、孔令東自願將位於江蘇省靖江市城南晨陽新村的建案一套給予王蓉(包括家具、家電和原來結婚時的木器家具);二、孔令東的190萬元存款,一次性給予王蓉40萬元,其余150萬元歸兒子孔傑(暫時由孔令東保管,可用於代孔傑購房或投資,等其滿20歲後應全部轉給孔傑);三、孔傑由孔令東撫養,且孔傑的撫養費、教育費、醫藥費等均由孔令東負擔等。

  據此,孔傑一方向法院主張,孔令東是用代自己保管的錢款購買了案涉房產,故請求解除查封。

  法院經審理查明,孔令東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將案涉房產在名義上以買賣方式作價126萬元出售給兒子孔傑,但實際上,孔傑未支付對價款項就過戶到了他名下。

  法院最終裁定,孔令東與前王蓉的離婚協定內容未經法院確認,孔令東也沒能提供他當時擁有離婚協定中約定的190萬的相關銀行憑證等證據。在該案審理期間,孔令東在尚未償還案涉債務的情況下,無償將案涉房產轉讓給兒子孔傑,損害了常林公司的利益。因此,該轉讓行為應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案涉房產雖已登記在孔傑名下,也不能排除常州中院對該房產的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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