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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權並非班級管理的法寶,誨人不倦還是要放在第一位

在學校組織的班主任經驗交流會上,班主任張紅老師的一番發言引起了筆者的深思。她說:“作為一名班主任,我平時很注意管理學生的方式方法,從沒有大聲斥責過孩子,和孩子們一直相處得很融洽,但孩子們並不喜歡我。我很困惑,也常常反思自己:這到底是為什麽?問題究竟出在了哪裡?”

交流會結束後,和張紅老師談心,筆者弄清楚了一件事:張紅老師到底是怎樣知道孩子們不喜歡她的。原來,在近日批閱學生們的一次習作中,她驚訝地發現孩子們竟然提到嫌班主任管的事情太多,令人厭煩。對班級裡經常調皮搗蛋的幾名學生,她都想進行懲戒,但唯恐傷害了學生的自尊和身心,就沒有實施。張老師為班級學生付出了辛勞卻讓孩子不喜歡,出力不討好,難怪她很傷心。

類似張老師“遭遇”的情況並非個例,有甚者在畢業後還不依不饒,翻班主任的“舊账”,讓班主任很是苦惱。班主任的日常管理方法也沒有過錯,卻為什麽會讓學生反感呢?

事實上,由於班主任日常工作比較繁瑣,與學生接觸機會較多,從清掃環境衛生、早操、到放學站隊以及家校溝通、日常管理等,因此批評教育管理學生的次數隨之增加,導致一些學生對班主任不滿意。也就是說,擔任班主任工作在班級管理上比較犯難,甚至整日提心吊膽,唯恐出現差錯,弄不好會“身敗名裂”,這也是基層許多教師不願意擔任班主任工作的主要原因。雖然各地都在努力探索,實施諸如提高班主任津貼等舉措,但勞心費力卻不討好的現實仍然讓教師望而卻步。

有人會將此種現象歸結為班主任批評教育管理缺少藝術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理論性的內容並不一定能夠用得上。比如實施教育懲戒權,在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提到:“下一步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權的原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抓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工作,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懲戒權力。”

作為一名一線教師,筆者認為,無論細則如何制定,如果家庭教育觀念跟不上,家長也許並不買账,出現問題還會第一時間找到學校,找到班主任理論,甚或找到上級教育部門或媒體曝光。而遇到這種“校鬧”,教育局往往會讓中心校進行解決,中心校又會找到校長,校長還是會找到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千方百計地讓家長息事寧人。也就是說,出現問題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這使得“不願管、不敢管”還將持續下去。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們普遍缺乏自製自理能力,身心健康還處在成長階段,出現認知錯誤的幾率較多,適當運用教育懲戒權也許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面對其出錯的反覆性,懲戒也就未必能起到持久的作用。

筆者認為,教育懲戒權並非是一種權力,基層教師更不能把教育懲戒權當作一種法寶。因為教育的特殊性所賦予我們的重任就是耐心批評教育,誨人不倦還是要放在第一位。如果懲戒不當甚至體罰,不但違反《教師法》,更是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會給學生幼小的心靈帶來傷害,造成陰影。因此,基層教師更應注重提高自身的人文修養、道德修養和管理水準。

任何法律法規制定的目的就是不去觸碰,讓人們自覺遵守。換句話說,即使法律已經賦予了教師行使懲戒權的權力,也並不表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去使用,如果運用不當或過度懲戒,教師又會背上體罰的罵名,豈不是引火上身?

(作者為基層教師)

盧建斌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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