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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金融機構簽署行為自律公約 確保金融產品行銷合規

  滬金融機構簽署行銷宣傳行為自律公約,確保金融產品行銷合規

  今天,央行上海總部發文顯示,日前,上海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聯合簽署了《上海市金融業務行銷宣傳行為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承諾加強自律管理,嚴格規範金融廣告及其他行銷宣傳行為,並履行監督義務,共同維護上海市金融業務行銷宣傳秩序。

  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違法違規亂象頻生,風險隱患隱蔽性強,導致金融風險事件頻發,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威脅金融系統穩定性,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違法違規金融廣告作為違法違規金融行為的重要表現之一,在多起金融風險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嚴格規範金融廣告發布行為,規範金融業務行銷宣傳行為是控制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為強化自律監管機制,上海市金融廣告自律機會秘書處發起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業務行銷宣傳行為自律公約》,上海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紛紛簽署並承諾嚴格規範自身行銷宣傳行為,開展自律監管工作。

  《自律公約》共二十八條,對上海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金融業務行銷宣傳工作進行了具體要求。《自律公約》指出,各金融機構要確保行銷宣傳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合規性,確保金融廣告發布流程的合規性。各金融機構不僅要保證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還要確保內部建立有效的行銷宣傳活動審核制度,對本部門發布的廣告及可能引起的後果負責,保證金融廣告內容和形式合法合規。

  《自律公約》還要求各金融機構規範行銷宣傳內容和相關用語。金融機構行銷宣傳行為應具有可識別性,要明示產品或服務類型,明示產品或服務的潛在風險,不在未提供依據的情況下進行保本、保收益或無風險的承諾,不使用 “國家級”、“最高級”等極限類用語和“國家兜底”、“政府埋單”等承諾類用語。

  此外,《自律公約》強調了對個人金融資訊的保護,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在未獲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宣傳行銷活動中使用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金融資訊。同時,《自律公約》強調,在未獲得本人同意或請求的情況下,各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廣告,同時應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自律公約》明確提出各金融機構要履行行業監督義務,並接受社會監督。各金融機構對於其他機構存在違法違規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有義務向上海市金融廣告自律機制秘書處進行舉報。其他部門和個人發現此類行為的,也可向該部門提供線索,由該部門進行核實並采取自律監督措施。

  《自律公約》的簽署標誌著上海市金融廣告治理自律機制的建立,不僅為金融機構行銷宣傳活動樹立了行動的標尺,更是為貫徹落實金融廣告治理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下一階段上海市金融廣告治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局面。下一步,各金融機構將充分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從源頭上規範金融業務行銷宣傳行為,營造出更加純淨、更加有序、更加規範的金融消費市場。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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