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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兩會一局: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行銷宣傳

金融機構今後打廣告將有規可依。

8月26日,為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與外匯局聯合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

通知所說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

對於這份由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文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必要性,《起草說明》表示,這是及時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客觀需要、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的工作需要。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行銷宣傳資質,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託他人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行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確保後續監管工作有效開展;三是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關於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規範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四是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對違法違規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並明確了《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通知》對金融行銷宣傳行為提出了總計11條具體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二是建立健全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三是加強對合作第三方機構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監督。四是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行銷宣傳。五是不得以虛假、隱瞞的內容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行銷宣傳。六是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行銷宣傳。七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行銷宣傳。八是金融行銷宣傳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九是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行銷宣傳。十是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行銷信息。十一是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行銷宣傳行為。

此外,部分金融機構反映的合作第三方機構在接受委託開展行銷宣傳時因缺乏約束而“隨意發揮廣告創意”,從而引起金融消費者的誤解,導致金融機構被反覆投訴的情況,《通知》明確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自身與合作第三方機構在金融行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行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行銷宣傳非本機構作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但情節輕微的,金融管理部門可對其進行約談告誡、風險提示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金融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行銷宣傳活動。對於明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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