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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訴萬科撤銷董事會決議案進行二審判決

  證券時報記者 劉雯亮

  投資者袁女士、張先生分別訴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兩案,繼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2018年3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該案原告代理人是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郭捍東律師、韓炯律師,被告代理人為北京市君和律師事務所。

  2016年6月17日下午,萬科公司舉行了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在會上,突然發生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以其本人任職的美國黑石集團正在與萬科公司洽售在中國的一個大型商業物業項目,帶來潛在的關聯與利益衝突,存在關聯關係為由,申明回避表決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的十二項議案的事件,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此專門出具了《關於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法律意見書》。由於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的回避表決,導致表決議案的基數由11人變成10人,全部十二項議案都在7:3的情形下得以通過。

  此結果一公開,引起社會與市場各界嘩然,引發了對萬科公司該次董事會該項表決結果的有效性,以及相關程式適用是否恰當,相關資訊披露是否充分的巨大爭議,並進而質疑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有否回避表決的權利,同時,萬科公司及張利平先生也被質疑是否履行法定的資訊披露職責。

  2016年7月5日,上述兩位投資者起訴萬科公司,兩案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撤銷2016年6月17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該兩案系萬科公司的中小投資者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訴訟,與萬科公司內部大股東之間利益之爭無涉,也不持立場。

  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舉行庭前會議。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舉行庭審,法庭辯論圍繞下述方面展開:萬科獨立董事張利平提出回避請求,事實與理由是否存在;張利平參會時是否具備獨立董事資格;張利平作為獨立董事提出回避後,董事會對於原定預案的表決程式有否瑕疵。在該兩案舉證期內,原告方曾提出三個申請即申請全體與會董事出庭作證、申請被告提供2016年6月17日董事會記錄、申請選任專家陪審員,被告萬科公司也提曾出兩份要求兩位原告分別提供6億元訴訟擔保金的《申請書》,合計擔保金總額為12億元。除調取董事會會議記錄一項外,其余請求均被法院駁回。

  在一審判決中,鹽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關於張利平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問題,法院認為,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關於張利平申請回避表決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只是商業判斷,只需公司管理人員決定,無需司法審查;關於張利平提出回避表決後是否需要通過正式程式來審查並認定其可以回避表決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由公司自行決定。關於表決程式中涉案董事會會議的計票方式是否合法問題,法院認為,依照公司章程,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後,董事會可以不將關聯董事計入法定表決人數中,而且,有關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交易內容已經終止,原告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已無實際的訴爭意義。

  對此判決,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認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7月18日深圳中院進行了二審庭審。

  在二審判決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原判。二審法院認為,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據此,二審法院主要審查召集程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並無不妥。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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