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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集團董事長魏新30萬罰款不繳 證監會稱其為老賴

  新浪財經訊 證監會7月2日公布了第二批“老賴”,46人名單向社會公示。根據信用中國的數據顯示,魏新被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根據證監會〔2018〕6號處罰決定顯示,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集團)副董事長;2001年至2014年12月任方正集團董事長魏新因資訊披露違法處以30萬元罰款。

  附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魏新)

  〔2018〕6號

  當事人:魏新,男,1955年10月出生,1999年至2001年任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集團)副董事長;2001年至2014年12月任方正集團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方正集團、利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容大)、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等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魏新未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經覆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方正集團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隱瞞關聯關係,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011年8月1日,方正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證券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時名上海圓融擔保租賃有限公司)、西藏容大(時名上海容大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分別持有方正證券約為3.98億股、8,344.2萬股、5,461.38萬股,分別約佔方正證券總股本的8.65%、1.81%、1.19%,為方正證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東。

  (一)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1. 利德科技與方正集團存在關聯關係

  (1)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利德科技的控股股東為李友、余麗等方正集團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並實際控制的成都市華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華鼎)。2004年11月至2012年4月,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郝麗敏擔任,郝麗敏於2008年10月進入方正集團工作,任助理總裁等職。

  (2)2001年至我會調查日,利德科技共發生15次股權轉讓,受讓方大部分為方正集團關聯方或方正集團主要負責人李友,且轉讓價格均為初始出資額。

  (3)2007年6月至10月,方正集團以利德科技持有的方正證券股票為標的,對方正集團及下屬公司高管人員實施股權激勵。

  (4)方正集團控制利德科技股票账戶和銀行账戶。2015年3月,方正集團2015年臨時董事會形成決議,同意利德科技在2015年8月30日前,通過證券交易市場減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證券股票1.81億股,同時,通過財務部員工韓某平操作利德科技股票账戶,賣出利德科技所持有的1.81億股方正證券股票。2015年5月,方正集團將利德科技減持方正證券股票所獲得的資金轉入方正集團账戶。轉款完成後,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未簽署任何借款合約。

  (5)2004年至我會調查日,利德科技在沒有簽署借款協定的情況下,長期大額佔用方正集團資金,且方正集團財務系統中將利德科技作為內部部門進行核算。

  2. 西藏昭融與方正集團存在關聯關係

  (1)西藏昭融成立至我會調查日,歷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存在在方正集團或利德科技任職或與方正集團高管關係密切的情形。

  (2)利德科技通過上海招強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招強)、上海田笙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田笙)控制西藏昭融。上海田笙、上海招強均無實質經營業務,利德科技通過該兩家公司持股並控制其他公司。上海田笙、上海招強歷次股權變更、對外投資都由利德科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公章等資料均由利德科技統一保管。

  西藏昭融無實質經營業務,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過西藏昭融持股並控制其他公司。西藏昭融的歷次股權變更、對外投資都由利德科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公章等資料均由利德科技統一保管。

  (3)方正集團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戶,並通過利德科技控制西藏昭融銀行账戶。2015年3月2日,方正集團2015年臨時董事會形成決議,同意西藏昭融減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證券股票89,515,623股,同時,通過方正集團財務部員工韓某平操作西藏昭容股票账戶,賣出西藏昭融所持有的全部方正證券股票。2015年3月至4月,西藏昭融通過利德科技將減持方正證券股票所獲得的資金轉入方正集團账戶(8,700萬元)和北大資源账戶(8.31億元)。

  綜上,西藏昭融在人事、股權等方面與利德科技或方正集團存在關聯關係。利德科技與方正集團存在關聯關係。方正集團可以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戶,並調撥西藏昭融銀行账戶中的資金,且西藏昭融銀行账戶由利德科技統一管理。因此,方正集團同西藏昭融也存在關聯關係。

  3. 西藏容大與方正集團存在關聯關係

  (1)2006年至2009年,西藏容大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利德科技員工。

  (2)利德科技通過上海富巨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富巨集)、上海漢賦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漢賦)控制西藏容大。上海富巨集、上海漢賦均無實質經營業務,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過該兩家公司持股並控制其他公司。上海富巨集、上海漢賦的歷次股權變更、對外投資都由利德科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公章等資料均由利德科技統一保管。

  西藏容大無實質經營業務,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過西藏容大持股並控制其他公司。西藏容大的歷次股權變更、對外投資都由利德科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公章等資料均由利德科技統一保管。

  (3)方正集團董事會控制西藏容大資產出售。2010年5月15日,方正集團董事會形成決議,同意西藏容大將其所持有的部分方正證券股權轉讓給相關投資者。

  綜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構成關聯關係,且關聯關係在方正證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

  (二)方正集團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規定報告關聯關係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第三十三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條以及該準則2012年修訂後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第二十五條以及2012年修訂後的該準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關聯方以及前十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當予以披露。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在方正證券上市時出具的專項聲明、承諾或說明,均包含“本公司與方正證券其他股東不具有關聯關係,不構成一致行動人”。上述4家公司刻意隱瞞關聯關係,未依法告知方正證券,致使方正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相關公告及上市後各期定期報告中,均按照招股說明書的披露口徑,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關聯關係,構成資訊披露虛假記載。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方正集團時任董事長魏新、李友。

  (三)方正證券未按規定披露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關聯關係

  方正證券的控股股東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屬於方正證券法定資訊披露範圍。方正證券在《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招股說明書》第五節“發行人基本情況”第三條“本公司的股本結構及變化情況”第(二)款披露“本次發行前,本公司各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方正證券上市後披露的各期定期報告中,均按照招股說明書的披露口徑,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關聯關係,構成資訊披露虛假記載。

  雖然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刻意隱瞞關聯關係,未依法配合方正證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但證據顯示,方正證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方正證券上述股東間的關聯關係。

  1. 方正證券董事長何其聰(原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作為方正證券主要負責人員,曾於2004年6月至11月期間擔任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任方正集團資金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多筆方正集團對利德科技的大額資金拆借,知悉方正集團與利德科技的關聯關係。此外,李友、余麗均在詢問筆錄中稱由於當時何其聰分管融資工作,為工作便利,經報請方正集團同意,安排何其聰擔任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何其聰本人知曉相關情況。

  2. 方正集團原董事、方正證券董事余麗,以及方正集團原助理總裁、利德科技原董事長、方正證券監事郝麗敏承認知悉方正集團實際控制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3家公司的相關情況。

  3. 方正集團現任董事、方正證券現任董事韋俊民,曾於2015年3月2日簽署了方正集團關於出售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所持方正證券股票的董事會決議,知悉方正集團與上述3家公司的關聯關係。

  綜上,對方正證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方正證券余麗、郝麗敏、何其聰、雷傑,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韋俊民。

  二、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定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004年3月,方正集團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改製完成後,北大資產持有其35%的股份,北京招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招潤)持有其30%的股份,成都華鼎持有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康隆)持有其17%的股份。2004年4月19日,深圳康隆將所持方正集團17%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北大資產。

  2005年2月15日,成都華鼎將所持方正集團18%的股份轉讓給北京招潤,2月24日,北京招潤將所持方正集團18%的股份轉讓給北大資產。經過上述股權變更後,方正集團股權結構為:北大資產持有方正集團70%的股份,北京招潤持有方正集團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學、北大資產分別與成都華鼎、深圳康隆簽署《〈權益轉讓協定〉補充協定》(以下簡稱《補充協定》),約定以下內容:

  1. 應方正集團要求,協定各方均同意成都華鼎、深圳康隆將各自剩餘的11,340萬元和10,710萬元權益轉讓款暫借給方正集團使用。

  2. 前述從成都華鼎轉讓給北京招潤後又轉讓給北大資產的方正集團18%的股份和深圳康隆轉讓給北大資產的方正集團17%的股份(以下簡稱18%和17%的股份)在一定期間保留在北大資產名下更有利於方正集團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北京大學、北大資產、成都華鼎和深圳康隆均同意北大資產在2008年12月31日前繼續持有上述18%和17%的股份。

  3. 《補充協定》是對2003年12月簽署的《權益轉讓協定》的補充和修改,不一致之處以《補充協定》為準。雙方於2004年4月19日簽署的無對價《股權轉讓協定》自《補充協定》簽署之日自動終止。

  4. 各方確認,成都華鼎、深圳康隆於2004年3月3日分別向北京大學支付了4,860萬元和4,590萬元股權轉讓款,將於2006年3月31日分別支付11,240萬元和10,610萬元股權轉讓款。成都華鼎、深圳康隆各自剩餘的100萬元權益轉讓款應於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支付。北大資產應在收到全部權益轉讓款後15日內將上述18%和17%的股份分別過戶給成都華鼎和深圳康隆。

  5. 與上述18%和17%的股權有關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全部紅利等股東權益由北京大學和北大資產享有。北京大學、北大資產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得將上述18%和17%的股權進行轉讓或進行其他類似處置。

  2007年7月6日,方正集團向北大資產支付權益轉讓款10,000萬元;12月29日,方正集團向北京大學支付權益轉讓款11,850萬元。北大資產於2015年2月提供給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答覆顯示,成都華鼎、深圳康隆已按照約定向北大資產支付了99.993%權益轉讓款,各自剩餘100萬元尚未支付。北大資產也未將上述18%和17%的股權過戶給這兩家公司。成都華鼎、深圳康隆的實際控制人為李友。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目前方正集團的股權結構仍然是:北大資產持股70%,北京招潤持股30%。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第三十三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條以及2012年修訂後的該準則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上述《補充協定》屬於可能對方正證券實際控制人及控制權產生重大影響的協定或安排,方正證券應當予以披露。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定》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導致方正證券在2011年8月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及上市後,未依法披露上述《補充協定》,構成資訊披露重大遺漏。對方正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方正集團時任董事長魏新、首席執行官李友。

  以上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相關公司公告、協定、董事會會議材料、股東會會議材料、借款協定、記账憑證、聲明函、確認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證券報告關聯關係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導致方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定》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導致方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證券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魏新是對方正集團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其中,西藏容大因其為方正證券第十三大股東,僅為方正證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時需要披露事項,違法行為已過追責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2號)已對魏新之外的其他主體作出認定和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魏新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1月11日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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