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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證監會發布會:對4宗內幕交易案做出行政處罰

騰訊證券2月22日訊,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以下為相關內容:

證監會對4宗內幕交易案做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李甫、劉丹內幕交易“新日恆力”案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李甫和劉丹違法所得4,487,398.72元,並處以13,462,196.16元罰款。河南證監局依法對劉曉斌內幕交易“貝斯特”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其處以6萬元罰款。新疆證監局依法分別對李金剛、張新紅內幕交易“西部黃金”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李金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對其處以25萬元罰款;責令張新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其違法所得5,602.1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網站)

上述案件中,李甫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係密切,且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頻繁聯絡,後與其配偶劉丹共同利用“劉丹”账戶交易“新日恆力”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劉曉斌系貝斯特重組標的佰維存儲的董事、副總經理,其利用工作關係,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並利用他人账戶內幕交易“貝斯特”股票。李金剛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頻繁聯絡,並利用個人账戶交易“西部黃金”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張新紅的配偶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張新紅因其配偶獲知內幕信息,並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個人账戶交易“西部黃金”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內幕交易行為通過濫用信息優勢謀取不法利益,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我會將繼續保持強有力的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淨化證券市場環境,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完成2018年債券專項現場檢查工作

為持續強化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促進市場規範發展,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2018年,證監會組織各證監局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對264家公司債券發行人開展了現場檢查。目前,專項現場檢查工作已全面完成。

本次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和信息披露兩方面。募集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募集資金挪用或轉借他人、違規購買理財產品、專戶設立或管理不規範等。信息披露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未按時披露年度報告、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披露內容不準確等。針對發現的問題,各證監局已對公司債券發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共35項,並對16家發行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同時根據對中介機構履職情況的延伸檢查,對受託管理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6家次,對會計師事務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4家次。通過本次現場檢查,債券發行人的合規意識和中介機構的履職盡責能力進一步提升。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嚴肅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證監會修訂發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行《規定》為證監會2011年4月發布,分類評價成為有效的監管抓手和引導工具,對促進期貨公司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期貨市場改革開放取得積極進展,期貨公司業務模式和監管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為適應期貨市場發展變化,進一步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引導期貨公司在新形勢下專注主業、合規經營、穩健發展、做優做強,提升服務能力和競爭力,證監會在充分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研究修訂了《規定》。

2018年10月30日,證監會就修訂《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認真梳理研究反饋意見,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及監管實際,證監會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規定》。

《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優化加分指標,包括將服務國家戰略納入專項評價、新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大類、微調部分指標的評價標準等內容。二是調整扣分指標,包括重組風險管理能力指標、調整特定情形扣分項目、細化措施和處罰扣分項目、擴充適用降級處理的嚴重違規情形等內容。三是完善評價程序,包括適當增加自評內容、合理安排初審分工、明確監管協作要求等內容。

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組織銜接和統籌協調,按新規做好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工作。

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人產品指引意見稿

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人產品指引意見稿,內容包括:明確管理定義,界定參與主體的條件和責任,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證監會就MOM產品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2月2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產品定義和運作模式,界定參與主體的條件和職責,規範產品投資運作,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征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此次辦法修訂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推進公募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專業能力和風險管理水準,具體內容: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邊界,二是整合優化整合優化公募基金銷售牌照,三全面梳理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強化投資者保護,四是強化對公募基金風控要求,五是提升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的管理能力,六是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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