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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定調21兆資金 細數銀行理財細則七大反饋點

  1估值方法再明確

  關於理財估值方法主要有兩點反饋。

  一是央行下發的資管新規執行通知中,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產品暫時參照貨基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暫採用“攤余成本+影子定價”估值,但有業內人士提出,“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範圍需再加以清晰界定。一般而言,貨基資產配置中大概40%為存款、30%為存單、20%為正回購、10%為債券。總之,貨基投資標的主要為貨幣市場短期工具,短期工具的計價多以利率來計,不會涉及本金變動,因此不太適用市值法計價。

  此外,“參照貨基估值”究竟是指完全照搬貨幣基金估值方法,還是銀行可以自行定義,也需要加以明確。

  二是,是否可以準許具備持有到期意願和能力的債權類資產投資實施攤余成本法估值。

  2“非標”界定再明確

  據銀保監會披露,21兆元的表外理財(截至6月末餘額),非標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這意味著,目前表外銀行理財的投向中,大約有3.15兆的非標資產。

  目前,監管檔案隻對“標”做了認定——須同時滿足等分化、可交易;資訊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五個條件。但資管新規和理財細則均未對“非標”進行確切性質認定,仍強調“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理財細則還是留了很大的解釋太空。根據我們的解讀,資管新規其實是偏寬鬆的,各家銀行的理解肯定有差異,這一塊可以再細化。”一家股份行資管部總經理對記者表示。

  關於“非標”的框定顯得比較迫切,因為理財細則在資管新規的留白基礎上,明確公募在遵守期限匹配、限額管理、資訊披露的前提下投資非標資產;此外,理財細則還在MPA考核中適當放寬對回表的存量非標資產的巨集觀審慎資本充足率考核要求,並支持商業銀行補充資本。因此,非標的認定,關係著公募理財的投向結構,以及銀行在過渡期內的回表安排。

  多位受訪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明確非標性質,主要是明確理財投資較多的銀登中心、北金所等交易場所掛牌資產的認定。

  同時,他們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給予非標轉標更大的便利性,希望認定銀登中心、北金所等作為轉標平台;二是建議適當增加開放式產品配置非標資產的限額額度,目前的限制是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

  3是否可投私募證券基金

  資管新規規定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理財細則進一步規定銀行理財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其他“由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銀保監會答記者問時的官方表述是“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這意味著,不管是公募理財還是私募理財,理財資金可以通過購買公募證券基金的方式投資二級市場。此外,理財資金也允許配置私募股權基金。

  有受訪人士認為,理財細則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權益類資產,這是在提升主動管理類股票投資比例。

  那麽,銀行理財究竟能不能投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訪人士均未能給出確切答案。

  多位銀行人士認為,對此,監管層還是持開放態度,而且銀行和非銀機構也一定會反饋合理化建議。“其實在各家的產品裡,私募都扮演了投顧的角色。從市場多元化主體參與角度,分析銀行理財細則表述,我認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可以成為合格的被投資產品和被投資機構的。”華南某股份行資管部總經理告訴記者。

  另一位華東股份行人士認為,銀行理財總體風險偏保守,理財細則沒有明確將私募證券基金納入委外和投顧合作範圍內,但保留金融機構旗下的私募資管計劃,從征求意見稿的監管邏輯來看,顯然是讓資金仍然在金融機構內部流動,以方便監管和處罰。

  一切待最終的操作細則出爐。

  4爭取與其他資管產品同權

  多位銀行人士建言:銀行資管產品應該與公募基金享有一致的稅收待遇,即實行增值稅豁免,這也有利於切實降低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

  “公募基金目前不需要繳稅,而按照現有稅費,同樣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要損失20~30BP的收益。這樣也不利功能性統一監管。相同功能的產品,從商業銀行資管的角度來講,應該統一監管,不應該因為監管主體的不同而出現差異化。”有受訪人士告訴記者。

  另一位受訪銀行人士表示,相較於貨幣基金,銀行類貨基產品唯一的優勢是投資範圍限制較少,流動性管理更好。在大資管環境下,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平等地位都需要關注,尤其是銀行理財的開戶、交易、質押、訴訟等種種細節,不僅僅是稅收。

  除了與公募平權的稅收優勢,還有銀行人士指出銀行理財的開戶限制以及獨立發放資管貸款資格:一是目前銀行理財在二級市場做權益類資產投資時,必須借道券商資管和基金資管的通道,不能直投。這一人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銀行理財存在多層嵌套的情況。二是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可以發放信託貸款,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在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信託代理關係進一步明確以後,理應有無須借助信託通道發放資管貸款的資格。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銀行人士反映,平等待遇和法律地位問題在眼下階段還比較寬泛,所以沒有具體反饋。但銀行理財與其他資管產品盡量同權,是銀行人士普遍所期。

  5託管雙方權責義務待明確

  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應當由具有託管資格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

  一位華南城商行資管部負責人稱,對大部分中小銀行來說,都要對接具有託管資格的銀行進行理財產品託管,但基於淨值化產品的託管和預期收益型產品對託管的不同要求,可能會產生一些操作細節上的問題。

  “主要是在雙方的權責、義務上需要厘清,託管銀行應該有什麽樣的資質或者職責?又譬如託管後的淨值型產品核算估值是誰來負責?是采納託管行的估值,還是有其他雙方協商的方式。”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

  6投資ABS優先級路徑存疑

  理財細則針對信貸資產投資列出了負面清單: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對此,有銀行人士指出,按照“非禁止即放行”的思路,根據前兩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銀行理財只可以間接投資於信貸資產,而且必須是他行的信貸資產?但第三條“不得投資本行發行的次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是不是又留下了投資本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級的口子?如果這個口子並未松開,是不是最終就只能投資他行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先級?

  7爭取過渡期後再續發

  最後,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時提到“過渡期後未到期資產報監管部門同意後妥善處理”。這句在理財細則征求意見稿裡卻並未出現。

  有銀行人士認為,上述說法在落地的正式稿裡應該明確。他們還建議,對過渡期後仍未到期的存量資產及對應產品,允許續發與該產品特徵相一致的產品,直至所投資產到期。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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