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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孩子開車門撞死電動車駕駛員!誰的責任?法院這樣判

一家三口乘坐順風車時,因8歲的孩子著急下車,開門時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駕駛員不幸身亡。死者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司機、車主、乘客、順風車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8萬元。

一審法院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外,認定司機及乘客應擔責50%,同時順風車公司需承擔30%的責任,死者自擔20%責任。順風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一家合乘順風車,孩子開門致事故

去年2月6日,陳某一家三口結束了在動物園的遊玩,預約了一輛滴滴順風車回家。司機尹某接到三人後,正常行駛到了通州區米拉廣場,並將車停在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隔離帶上。車剛剛停下,陳先生8歲的兒子小斌(化名)就迫不及待地打開了車門。

這時,王某恰好騎著電動車經過,突然打開的車門讓他避之不及,徑直撞了上去。最終,王某因顱腦損傷過重,不幸搶救無效死亡。

交管部門查明,司機尹某違反規定停車,王某持C1駕照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上路,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小斌違反規定開車門。故認定尹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小斌負事故次要責任。

王某家屬將司機尹某、車主尹某某、乘客陳某一家、滴滴順風車管理方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運達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8萬元。

一審:父母需擔連帶責任,順風車平台也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順風車平台在撮合順風車服務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開啟了機動車運行這個“危險源”,運達公司從本次順風車訂單中獲取了6.9元信息服務費,享有了因順風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且因順風車司機需要通過提現來獲得車費,故運達公司可以從沉澱在其支付平台的車費獲取利息收入,獲益巨大。

同時,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駛證注冊順風車服務,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中“提供合乘的車輛需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規定。綜上,運達公司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由於事發時小斌年齡已超過八周歲,故法院認為其可以辨別自己的行為,小斌造成他人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尹某和小斌均自信自己的行為不會導致損害發生,兩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王某死亡,故尹某和小斌父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合全案情況,法院一審判決尹某和小斌父母承擔50%賠償責任,運達公司擔責30%,王某自擔20%責任。除保險公司依法理賠的32萬餘元外,其余128萬元賠償由各被告按比例承擔。

二審:平台隻提供居間服務,不管理順風車司機

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運達公司代理人表示,順風車和其他網約車模式不同,順風車平台不會強製向司機派單,而是展示雙方路線並顯示路線匹配度,由乘客和司機雙方自行選擇。平台僅提供居間信息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其並非享有運營利益,也並非是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雖然尹某在平台登記的車輛並非其所有,但運達公司認為,平台審核了司機的行車執照、行駛證和身份證,確保車主具備駕駛資格,車輛經過年檢符合安全要求,已經盡到了審核義務。而作為提供綠色出行的方式,平台對順風車司機實行全方位的管理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

“我就是衝著滴滴公司有保障(才打的順風車),不然不是跟打黑車一樣嗎。”陳某認為,他通過平台計程車,司機和平台有義務把乘客送到安全的地方。司機尹某到達目的地後違法停車,也沒有通過後視鏡觀察周圍情況,平台應當擔責。

本案並未當庭宣判。據悉,此前在全國範圍內法院審理的合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均無要求平台擔責的判例。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記者、攝影|劉蘇雅

監製 | 王然

編輯 | 張楊

流程編輯: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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