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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兒:墜江13名無辜乘客,誰負責?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墜江原因公布。

據重慶萬州公車墜江事故原因新聞通氣會: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上述原因公布後,引發網友和法律工作者的熱烈討論:公車上共有15人,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都已死亡,那麽誰該對其他13名無辜乘客的死亡負責?這13名乘客的家屬如何維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洪道德和刑辯律師張青松接受“政事兒”(微信ID:xjbzse)採訪時均表示,根據影片和重慶官方通報的事實,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司機冉某駕駛車輛過程中跟乘客劉某互毆,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不過,由於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都已死亡,按照刑訴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刑事訴訟隨著二人的死亡而終結。不過,民事賠償責任並未同時結束。受害者家屬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合約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洪道德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解釋說,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責任法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雖然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都已死亡,但是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其遺產可以用來償還債務,所以他們遺產的繼承人,有民事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也有民事賠償責任”,洪道德說,自乘客登上公車、交付車費開始,乘客與公交公司就簽訂了承運合約,合約法明確規定,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乘客交付車費,就跟公交公司形成了民事合約關係,公交公司有責任把乘客安全送到約定地點,否則,公交公司就構成了違約,違反了合約約定,當事人和家屬都有權利要求違約賠償”,洪道德說,“當然,事故發生的原因與駕駛員冉某違反了路線交通管理法規以及公交公司的管理規定有關,公交公司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駕駛員是公交公司派出的,雙方的糾紛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其他無辜乘客。”

洪道德說,據此,受害人家屬可以與劉某、冉某的遺產繼承人、公交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過,此前也發生過類似事故,但是受害者家屬基本沒有通過訴訟才獲得賠償的。因為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部門的反映很快,會集中力量做好傷者、受害者家屬的安置、賠償等工作。”

相關法規:

刑訴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合約法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合約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王姝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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