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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評滴滴順風車命案:應增設懲罰性賠償規定

  滴滴順風車命案再現,我們應當追責的不只是一家公司,還應從立法上考慮增設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繼三個月前鄭州空姐打滴滴順風車遭司機毒手遇害後,近日浙江溫州樂清一名20歲的女孩,也因搭乘順風車殞命。昨日,滴滴再次就此事做出回應,決定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同時免去黃潔莉的順風車事業部總經理職務,免去黃金紅的客服副總裁職務。

  接二連三的順風車遇害事件,公眾的矛頭首先指向了滴滴公司。作為中國目前最大的網約車平台,滴滴在三個月前整改順風車業務後,為何再次出現惡性案件?滴滴該擔何責?

  對於滴滴在此案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當前中國的法律規定及滴滴公司關於順風車的相關用戶協定來看,答案比較清楚。滴滴作為居間撮合順風車司機與乘客的網絡平台,應承擔居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合約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約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滴滴公司在其平台上向乘客推薦順風車司機時,應向乘客如實報告順風車的相關情況。這項法律責任實際上不僅要求滴滴充分掌握順風車司機及其車輛的情況,還要求滴滴在獲得這些事實後,及時向乘客披露,以便乘客判斷是否搭乘該車。

  在本案中,滴滴在案發前一天掌握涉案司機遭受投訴的事實,且該投訴內容極有可能體現該司機存在人身威脅性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向乘客披露,違反了居間人的告知義務。

  然而,就目前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慣例來看,居間人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程度,一般僅承擔10%到50%的責任。也就是說,滴滴公司賠償的成本相對於其巨額營業收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如果依法追究滴滴公司的法律責任,完全不足以促使滴滴公司改進內部監管,投入成本以提高其安全保障水準。

  滴滴公司在案發後發布的公告中稱,其願意按法定標準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滴滴的初衷可能是為了表示誠意,但在人命面前,多少金錢都是微不足道的。

  企業的本能是做成本和收益的計算,只要夠本,什麽都敢於放棄。中國法律實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這種傾向。中國的民事侵權案件在計算賠償時,奉行的是填補原則,也就是損失多少就判賠多少。但是在國外,尤其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往往會在損失賠償之外,再課以巨額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傳達出的是,對於企業來說,社會責任是首要的追究目標,相應地,企業也應當投入大量成本確保其維護了社會責任。

  法律在認定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能只是冷冰冰地計算受害人損失的原因。否則只會讓企業給人命明碼標價,只會用成本收益來計算得失,而輕易放棄了自身的社會責任。

  因此,滴滴順風車命案再現,我們應當追責的不只是一家公司,還應從立法上考慮增設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讓企業不只是服從於資本的精明與算計。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謝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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