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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為在校生購房,房屋權屬應如何認定?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王某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債權人張某經訴訟確認債權後王某無力還款,遂張某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要求強製拍賣王某購買的一套建案。然而,王某之子王小某向該院提起執行異議,認為該房屋由王小某購買,合約上簽署的購買人為王小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該房權屬究竟如何認定?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購房合約雖由王小某作為購買人,但房屋首付款由其父親王某支付,且王小某作為在讀大學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存在經濟收入來源,其更無法承受每月近6000元的貸款支付,故綜合上述情況判定案涉房屋房款實際付款人為王某而非王小某,法院對該房的查封並無不當。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在夫或妻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員的一員,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其名下財產是共同財產的組成部分。

王小某雖說已成年,但還是學生正在讀書。所以其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名下財產除因繼承、獎勵、報酬等合法來源獲得外,不論來源於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故王某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查封以家庭成員名義簽訂購房買賣合約所獲得的房產於法有據。

來源:海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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