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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思路更明確,科創板監控細則嚴防炒作

用時僅200多天,科創板便宣布正式開板,截至目前已經公告9批上會企業,且前3批均實現100%過會。

6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下稱《科創板監控細則》)頒布,意味著距離科創板正式交易再進一步。

《科創板監控細則》對科創板股票交易申報要求、異常波動處理、異常交易行為監控等,作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主要來看是為了防止過度炒作,減緩盤中快速拉升、快速下跌的可能性。要求更為細化,監管思路亦更為明確。”深圳某老牌公募科創板業務負責人表示。

第一財經注意到,與現行主機板新股監控細則相比,《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有效報價範圍定在2%、異常波動的認定等。

6月13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出席第十一屆陸家嘴論壇時表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挑戰,其中就包括“開板初期市場供求不平衡,加之新的交易機制需要適應,不排除出現短期炒作、漲跌幅較大的情形”等。對上述問題及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們在制度設計時,已經盡最大可能予以評估完善,並做好相應預案。同時我們將堅持邊試點、邊總結、邊完善的原則,持續優化各項制度安排。”

設定更為優化合理

《科創板監控細則》從交易機制完善、交易信息公開、會員協同監管、異常波動及異常交易監管等方面綜合施策,以防範市場的大幅波動。

具體來看,針對科創板企業的特點,《科創板監控細則》細化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交易機制,一系列的交易制度安排更為優化和創新。

比如《科創板監控細則》第七條規定: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與此對應的主機板新股監控規則是:根據上交所《關於新股上市初期貨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也就是說,上交所對科創板市價申報的處理方式進行了優化,投資者在市價申報時需設置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即為保護限價)。

“這樣做的目的是,當市場價格快速波動時,防止市價申報以超過投資者預期的價格成交,降低投資者交易風險。”業內人士分析,在確定價格申報範圍的具體參數時,上交所進行了反覆測算及論證,並充分考慮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隻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平緩價格波動。

據悉,目前中國香港市場、日本市場以及美國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等交易所均採用了價格申報範圍機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錯單、惡意拉抬打壓股價等異常交易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科創板監控細則》第七條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

也就是說,在設置有效報價範圍時,不以現價作為基準,而是採用更複雜的“買一、賣一價格”。

分析人士稱,採用買一、賣一價格作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基準價,是出於保障流動性和促進撮合成交的考慮。如果採用現價(即最新成交價)為基準,當市場沒有最新成交價,僅有申報價格時,將使用前收盤價為基準價格。此時若訂單簿上買一、賣一價格大幅偏離前收盤價,市場的有效申報訂單無法進入訂單簿前列,無法成交。假設存量訂單未撤銷申報,則無法成交的狀態將持續,投資者無法實現成交目的。

“實際市場上有報單,但是在開盤初並沒有實際成交價。而市場的買賣盤報價遠遠偏離於前收盤價,所以這時候按照前收盤價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認為交易所的這個設定是更加優化和合理了。”北京一位股票交易員稱。

需要看到的是,市價申報保護限價,是指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價申報指令須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即投資者的成交“底線價格”。其目的是,當科創板股票波動幅度較大且市場流動性不足時,避免市價申報的成交價格大幅超出投資者的接受範圍。

“設置了市價報單也不能超過基準價格的2%,為了避免市場大幅波動或人為抬升股價等情況的發生,才設置了有效報價這個前端控制機制。”上述北京股票交易員認為。

而且,科創板市價訂單的單筆申報數量上限僅為5萬股,遠低於主機板市場(100萬股),也低於科創板的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上限(10萬股),難以通過單筆申報對市場造成較大衝擊。因此,從交易機制上看,市價訂單在拉升股價方面的優勢並不突出。

“如果市場正常有成交的話,買一或賣一大部分就是即時的市價,就算不是市價也非常接近市價。”該股票交易員也說。

異常交易認定較為一致

“科創板股票的這個監控規則,大體來看與主機板相比沒有特別新的東西。10%、30%也是在我們預料中的,沒有更加嚴厲的停牌條款,並且異常交易的定量標準與主機板基本一致。”上海一位私募基金科創板投資人士認為。

《科創板監控細則》指出,屬於重點監控的範圍包括:(一)以偏離前收盤價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二)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三)累計申報數量佔市場同方向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四)累計撤銷申報數量佔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五)以低於申報買入價格反向申報賣出或者以高於申報賣出價格反向申報買入;(六)股票開盤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

與之對應的是,在目前上交所主機板新股監控規則中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是,“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新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等。

“需要看到的是,股票的單日漲跌幅限制範圍不同於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範圍,雖然科創板較主機板放寬了單日的股價波動範圍,但這並不會放寬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容忍度,也不會影響對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的特徵刻畫。”業內人士分析稱。

第一財經也了解到,上交所充分考慮了科創板交易機制的變化,在主機板異常交易行為監管的基礎上作出部分調整,比如將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納入異常交易行為的計算範圍,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總體特徵不會有本質變化,因此此次公開的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定量標準參考主機板現行標準。

另外,為抑製市場非理性波動,科創板交易監管區分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據悉,從監管實際經驗來看,除股價短時間內急漲急跌情形外,股價出現長期偏離等情形也是監管重點,進一步細分異常波動情形非常有必要。

“對於異常交易行為,監管設置定性定量標準是非常有必要的。證券市場情況多變,個股的價格波動、交易情況會受公司基本面、行業及市場整體走勢的影響,因此在判斷投資者行為意圖時,需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上述上海私募科創板投資人士表示。

交易信息公開方面,對於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對於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分類投資者的交易統計信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交易結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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