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關於國家賠償 你想了解的都在這裡!

近日,頗受輿論關注的淶源反殺案有了最新進展:三名當事人分別委託律師,向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和淶源縣警察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此案也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國家賠償話題的熱議:國家賠償到底賠什麽?怎麽賠?備受關注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麽?賠償尺度又該如何把握?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相關專家。

以上信息根據媒體公開報導整理 製圖/李曉軍

主持人:馬樹娟

嘉 賓:張步峰(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記者

近年來,有不少國家賠償的新聞進入公眾視野,但很多人對國家賠償制度還是不太了解,設立這一制度主要有什麽作用?

張步峰:

以刑事賠償為例,從一般意義上講,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憲法中就確立了國家賠償的原則。1982年的憲法進一步重申了這一原則。1994年國家賠償法正式通過,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等。這對落實憲法國家賠償條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公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大意義。

記者

以刑事賠償為例,什麽情況下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張步峰:

一般來講,在刑事司法行為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比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訴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淶源反殺案中,小菲被錯誤刑事拘留,小菲父母被錯誤逮捕,符合該條規定的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記者

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

張步峰:

國家賠償是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具體來講,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記者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張步峰:

這方面國家賠償法有明確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2016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因此,目前當事人申請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201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的通知中規定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在淶源反殺案中,三名當事人分別被羈押232天、235天、38天,相應的賠償金應分別為66059.68元、66913.9元、10820.12元。

記者

據媒體報導,淶源反殺案當事人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各30萬元。該賠償額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如何看待當事人的這一訴求?

張步峰:

國家賠償法確定的原則是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對當事人的錯誤逮捕和刑事拘留,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第二,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乾問題的意見》也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第三,還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準;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不過,從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在一些國家賠償案件中,這一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這也體現出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來越受到法治的尊重。

總的來說,參照其他類似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綜合本案各種因素,個人認為,小菲家提出的每人3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已經超過了“撫慰”的性質,估計難以得到支持;但以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的標準支付,又顯然太低,與其精神嚴重受損的事實不相適應。因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在前述一高一低之間確定一個數額較為妥當。

記者

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國家賠償後,能否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

張步峰:

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同時,對有這些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媒體報導的內容來看,淶源反殺案所涉及的有關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並無上述法定情形。當然,如果涉案公務人員確實存在上述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追償,依據監察法進行政務處分,以及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都是可以的。

記者

面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國家賠償制度如何進一步完善?

張步峰:

國家賠償範圍有待拓寬,比如行政機關管理的公共設施致害遭受的損失、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被公權力侵害遭受的損失等都應逐步納入國家賠償的範疇;再如國家賠償的支付方式也有待優化。目前國家賠償金的支付流程複雜,支付周期長。賠償請求人要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內部審批流程十分複雜,不利於賠償請求人及時拿到賠償金,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建議建立國家賠償基金統一支付制度,受害人憑借生效賠償決定書直接向國家賠償基金申請支付即可。此外,隨著社會經濟水準的不斷提高,國家賠償的標準和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適時調整。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席鋒宇常煜 朱嬋嬋 嶽錸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