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光明網評論員:冤案精神損害賠償,就該敢破“天花板”

光明網評論員:在劉忠林案以逾197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國內冤假錯案精神損害賠償最高紀錄後,金哲宏案又抬高了這項賠償的“天花板”——9月6日上午,金哲宏前往吉林省高院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他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8萬元,屬同類案件中的國賠最高金額;精神損害撫慰金逾200萬元,同樣“刷新”了精神損害賠償紀錄。

國內冤假錯案精神損害賠償首次破200萬,引發了廣泛關注和海量解讀,不少人將其視作標誌性節點:針對冤案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賠償,如今已呈“節節高”之勢,以至於頻頻突破“原則”。200萬級數額的確系首次,也必然進一步抬高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

身陷冤獄對蒙冤者而言,不僅意味著失去人身自由,還導致社會化生活節奏被打斷、名譽被毀、心理受創,和不可逆的精神傷害。可在早些年,精神損害賠償這塊卻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申請條件頗為嚴苛,賠償金額跟人身權益遭受侵害的精神痛苦程度也難匹配。而作為“大頭”的人身自由賠償,往往也覆蓋不了受害者的全部損失。這顯然不合理:雖然說“尊嚴無價”,錢難以彌補受害者所受創傷,但“無法計量說”理應讓位於“補償功能論”,金錢賠償理應是精神法益損害多階位裡的一種。

十八大以來,制度性糾錯已成司法常態,而精神損害賠償偏低的問題也得到關注。相較於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範圍,但適用面被限定為“受侵害而有嚴重後果”、無明確賠償標準,2014年的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中做出了更明晰的規定,明確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

而從司法實踐看,這些年來,冤案精神損害賠償經歷了“無—有—多”的過程:據媒體統計,已有逾30個冤假錯案當事人的國家賠償數額,當事人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佔比超過35%。越來越多的法院利用“原則”外的自由裁量空間,打破既有的賠償標準,釋放出更溫厚的司法善意。而現在距離浙江叔侄冤案“歷史性”地獲得45萬精神損害賠償,也才過去了近6年。

精神損害賠償的“水位”不斷提高,的確熨帖人心,但不存在“過高”一說。要知道,無論是金哲宏還是劉忠林,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看起來挺高,但二人都被關了20多年,都失去了人生中最寶貴的光陰,也都被冤獄豁開了各種變故的口子。

拿金哲宏來說,坐了23年牢外,他還有著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4次被判處死緩的“驚魂”經歷,還經受了嚴重的身心傷害——他被支氣管炎、頸動脈硬化、視網膜病變、眼底動脈硬化、高血壓3級、2型糖尿病、腎病、胃病、腦梗死、肺部嚴重鈣化等疾病纏身,而腰椎、頸椎多處錯位椎管狹窄,鼻梁骨外傷所致塌陷,雙腿因外傷所致造成閉合性創傷也讓他變得殘疾。對他而言,賠償也只能是事後性補償,而無法挽回所有原本擁有的東西。

對於劉忠林、金哲宏們,再多賠償都不算“多”。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就該敢於打破“天花板”,甚至用補償性、懲罰性賠償去“對價”補償。“正義本不該缺席,也不該遲到”,而遲到過後,補償就該跟上——不只是要“有”,更要“夠”。

值得一說的是,就在前幾天,媒體曝出,重獲自由16個月的劉忠林,如今“賠償花掉近一半,正在打離婚官司”。這也是很多冤案當事人獲賠償後遭際的縮影:無論是出獄後做過啤酒銷售、開過飯館也被朋友騙過,卻跟不上社會的佘祥林,還是因亂投資和誤入傳銷陷阱而迅速花光賠償款的趙作海,抑或是父母去世、養女遠離,成孤家寡人的王本余,獄後生活都是“亂碼”的,“入獄-封閉-出獄-脫節”的鏈條仍是他們身上的鐐銬。

所以,精神損害多階位賠償裡還應有更多的人文關懷:善後賠償,確實是對冤案當事人的慰藉,但對他們還應有立體化救濟。這種妥善救濟,不只是短促的專業心理輔導、醫治,抑或指導其再就業,還包括存檔基礎上的重點關照、“跟蹤式服務”,幫助他們在“社會化加速”中,恢復生活信心。這也是廣義補償。

說到底,對冤案當事人的賠償跟關懷就該來得更有力些,精神損害賠償也該敢於突破“天花板”。這也是倒逼司法系統規範辦案的重要方式——本質上,只有盡力避免製造冤案,才是最好的“減少傷害”。

(轉載請注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