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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

中國海船

宋朝時,中國沿海地區生活著大量以販海為生的海商。我們現在無法統計宋朝海商的精確數目,但可以確定那是一個規模十分龐大的群體。紹興三十年(1160),南宋為加強海防,曾命令福建路安撫司招募水手,“漳、泉、福興積募到船三百六十隻,水手一萬四千人”,你看,僅福建的漳州、泉州、福州三郡,至少便有14000名水手。

福建路之外,兩浙、兩廣的港口,亦是舟楫雲集,先帆競發,宋人自己說,“販海之商,無非豪富之民,江、淮、閩、浙處處有之。” 從事海商行業之人,不僅有水手,也不僅是“豪富之民”,實際上,當時各個階層都有人加入到海舶隊伍。

官僚集團中有經營海舶者,他們“以公侯之貴,牟商賈之利,佔田疇,擅山澤,甚者發舶舟,招蕃賈,貿易寶貨” ,或者“以錢付綱首、商旅,過蕃買物” 。權貴、官僚、士大夫群體從事海舶業,肯定用不著親自經手,通常都是委派親信(乾人)出海,這叫“發舶舟”;或者以資本委託海商經營,類似於入股。

甚至,沿海地區的政府機構也參與海舶,如紹興年間,“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 。應該說,市舶司這麽做是違法的,因為宋王朝一直禁止政府機構與官員從事海舶,北宋初,宋太宗便下詔申明“食祿之家,不許與民爭利”,“自今宜令諸路轉運司指揮部內州縣,專切糾察,內外文武官僚敢遣親信於化外販鬻者,所在以姓名聞”。南宋時,孝宗皇帝又下詔重申禁令:“見任官以錢付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 。只是利之所在,禁之不止罷了。

民間的“豪富之民”當然也不會放過海舶厚利。他們是大海商,財大氣粗,自備有大海船,比如在福建路,“漳、泉、福、興化,凡濱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備財力,典販牟利”。又如杭州鳳凰山一帶,是典範的富人區,“寄寓人多為江商海賈,穹桅巨舶,安行於煙濤渺莽之中,四方百貨,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業者眾矣”。大海商從事海舶業也有兩種方式:一是親自擔任綱首(船長),率領船隊出海;一是雇傭“職業經理人”帶領船隊,自己並不涉洋。

大海商之外,又有中小海商。他們是生活在沿海州縣的一般“海船戶”。海船戶有上、中、下戶之分,上戶為大海商;中下戶為中小海商,佔海船戶的大多數:“大抵海船之家,少中上戶,輕聲射利,僅活妻孥者皆是”;“平時海舟欲有所向,必先計物貨,選擇水手,修葺器具,經時閱月,略無不備,然後敢動”。

宋人所繪地圖

有些海船戶,因為缺乏足夠的本錢籌集貨物、雇請水手,販海乏力,但他們會將自己的小帆船租賃給其他海商,賺點“船腳糜費”。船主抽取“船腳糜費”的一般標準是:“各人物貨分作一十五分”,“綱首抽一分為船腳糜費”,即按所運貨物的1/15抽取運輸費。而需要向海船戶雇船的商人,通常也是小海商。

如果沒有財力購置海船,連雇船都有困難,是不是就無法當一名往海外淘金的海商呢?不是的。你還可以帶著自己的商貨或本錢,搭乘其他海商的海船出洋貿易,宋人稱這為“貼客”。宋代的遠洋海船很大,“深闊各數十丈,商人分佔貯貨,人得數尺許,下以貯物,夜臥其上,貨多陶器,大小相套,無少隙地”,這些在大海船中隻佔尺許太空儲物的商人,就是“貼客”。

一艘宋朝海船上的水手、船員,其實也有著“小海商”的身份,而不僅僅是海船的雇員,因為按宋代水運慣例,商船可以不向水手、船工支付薪水,但允許他們無償使用20%的艙位搭載私貨,這叫“以艙代薪”。通過“以艙代薪”的機制,水手、船工可以借著航海的機會,做點販海的小生意。泉州曾出土一艘南宋沉船,從船上發現一批貨物木簽,其中一部分木簽分別寫著“吳興水記”、“丘碇水記”、“陳小工記”、“張什”、“張絆”、“安廚記”等字樣,研究者相信,“這些‘水’、‘碇’、‘絆’、‘什’、‘十’、‘工’、‘廚’等字,指的是從事不同工種的船員和水手,這些木簽是用以標明他們各自販運的貨物”。 

生活在海邊的鬥升小民,顯然不具販貨出海的財力、物力,但他們同樣有參與海舶的管道:“蓋因有海商,或是鄉人,或是知識,海上之民無不與之相熟。所謂‘帶泄者’,乃以錢附搭其船,轉相結托,以買番貨而歸,少或十貫,多或百貫,常獲數倍之貨。” 有點像時下頗為流行的“眾籌”。

開放的市舶制度、多樣的參與管道、誘人的商業利潤,吸引了大量宋朝子民加入販海的行列,連出家人都不甘寂寞,亦投身於海舶,出沒風波裡,比如北宋時杭州有僧人,法名淨源,“舊居海濱,與舶客交通牟利,舶客至高麗,交譽之” 。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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