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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成為“儲物間”?涉嫌違法!

本報訊(記者 李楊)生活中,人們對於樓道容易隻關注其通行功能,忽略了其緊急疏散通道的作用。於是,大紙箱、舊鞋、板凳、鞋架,電動車等儼然出現在樓道裡,甚至堵塞了消防安全出口。近日,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配合房山消防支隊對房山的各個小區開展消防安全巡視檢查。

檢查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現很多小區的樓道,電梯廳、電氣豎井甚至消防通道都有堆放雜物的情況,存在安全隱患,尤其是一些老舊小區,這種情況更是嚴重。

“這些居民主要是老人,以及收入較低的群體,他們比較節儉,捨不得扔東西,還會將別人丟棄的廢紙盒等物品撿回來囤積賣錢。”。一位現場參與檢查工作的社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

根據相關規定,樓道等公共領域堆放的物品雜物,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同時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一旦造成事故,物主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房山多個小區已啟動對轄區內樓道、消防通道及公共區域內堆放的各類雜物開展長期自查清理工作。本報也希望存在此類問題的住戶及時清理個人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樓梯通道,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個別業主私自將樓梯通道用於自己堆放雜物,明顯是化共有為私有,也是對其他業主共有權的侵害”。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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