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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屬8年未劃清,張裕公司和張裕集團收3份監管令

新京報訊(記者郭鐵)3月8日,煙台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張裕公司”)宣布,因控股股東張裕集團未及時變更旗下“張裕”、“愛斐堡”等商標的權屬問題,導致張裕公司使用商標時仍需經過張裕集團特許,影響上市公司資產獨立性,而張裕公司未對集團違背承諾情況及時披露。對此,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連發3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張裕公司整改,同時對張裕集團和張裕公司時任總經理周洪江、董事會秘書曲為民出具警示函。

張裕公司連收3份監管函

公告顯示,2010年,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曾向張裕公司下發責令改正措施,要求張裕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解決“張裕”等商標權屬問題,對於新注冊的“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截至2018年底,“張裕”等商標權屬問題仍未解決。除《商標許可使用合約》約定的商標外,2010年底前由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張裕集團”)注冊的“愛斐堡”系列防禦商標等,也未變更注冊手續。

山東證監局稱,2011年以來,張裕集團將注冊商標、申請專利授權張裕公司無償使用,但雙方未簽署許可使用合約。除部分商標與“張裕”商標無法剝離外,其余商標、專利均有條件由張裕公司進行注冊或申請,仍由張裕集團注冊或申請後特許張裕公司使用,影響上市公司資產獨立性。

張裕集團曾在張裕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承諾,根據《商標許可使用合約》,每年收取的商標使用費主要用於宣傳張裕等商標和產品。經查,2013年至2017年,張裕集團未嚴格履行承諾,張裕公司也未在期間的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張裕集團承諾履行情況。

集團長期“霸佔”商標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2010年11月,山東證監局向張裕公司下發《采取責令改正措施》顯示,1997年張裕公司成立時,張裕集團與其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約》,約定“張裕”等商標由張裕公司無限期、獨佔使用,張裕公司按相關商品銷售額的2%支付集團商標使用費,同時約定集團所收到的商標使用費主要用於宣傳商標及使用商標的產品。

截至2010年6月,張裕公司累計向張裕集團支付了46827萬元商標使用費,張裕集團幾乎未發生廣告費支出。山東證監局認為,張裕集團收取了大額商標使用費卻對商標的維護沒有做出任何貢獻,未嚴格執行合約約定。

檢查中還發現,張裕集團於2009年注冊了“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但這些商標由張裕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創立,完全有條件由張裕公司進行注冊,但仍由張裕集團注冊後特許給張裕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同時,張裕集團1997年以後注冊的商標沒有與上市公司另行簽訂使用合約,但仍由上市公司參照1997年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約》的約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關商品銷售收入的2%給張裕集團,未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另外,張裕公司與張裕集團1997年簽訂的《商標權許可使用合約》約定,公司支付張裕集團的商標使用費,於每個公歷年6月30日前一次支付,而張裕公司實際是按季度或月份進行支付。

集團與上市公司雙雙受處罰

山東證監局認為,張裕公司違反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多條規定,決定對張裕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張裕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與張裕集團協商確定具體實施方案,解決商標、專利歸屬問題,確保上市公司資產獨立性,同時完整披露張裕集團自2013年以來承諾履行情況。

而對於張裕集團違背承諾的行為,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同時,由於張裕公司時任總經理周洪江、董事會秘書曲為民未能勤勉盡職,決定對兩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張裕公司表示,張裕公司、張裕集團以及周洪江、曲為民對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未持有疑義,擬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訴訟。

新京報記者 郭鐵 圖片來源 官網截圖 公告截圖 編輯 李嚴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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