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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違規佔用資金未及時披露 ST豐華被要求責令改正

每經記者:吳凡 每經編輯:文多

5月24日下午,ST豐華(600615,SH)公告稱,收到上海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市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ST豐華的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控股)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

2018年3月,ST豐華通過購買信託產品,認購了重慶新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兆投資)發行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認購金額為4.8億元,佔ST豐華2017年度經審計淨資產值的比例為81%。

而這個新兆投資,是ST豐華的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控制的公司。經查,資金最終提供給了隆鑫控股及其關聯方使用,這部分資金截至2018年年報披露日尚未收回。

非經營性佔用ST豐華資金的情況,本身已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乾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內的第一條。

另外,ST豐華還沒有及時將隆鑫控股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情況予以披露,也沒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直到上述信託本金無法按期收回,ST豐華才在今年3月22日進行了公告,此後在上交所的追問下,ST豐華才坦白新兆投資與隆鑫控股的關係。

在決定書中,上海證監局對ST豐華的部分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主要理由為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另外,上海證監局對ST豐華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公司督促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限期解決違規佔用資金事項;而對於隆鑫控股,上海證監局也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ST豐華4月26日發布的公告,隆鑫控股已書面承諾在3個月內分期或一次性歸還公司4.8億元欠款及資金使用費。同時,隆鑫控股還承諾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優先歸還。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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