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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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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司法部公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改革企業名稱核準制度,全面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主體活力,優化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營商環境。

此次企業名稱登記改革的重要目標是取消名稱預先核準環節這一行政許可,實現企業名稱自主直接申報,即改變現行的以預先核準為核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企業名稱與其他登記事項在企業登記時一並辦理,進一步實現企業登記便利化。送審稿規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登記時依法登記企業名稱。嚴格禁止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公序良俗情形,明確企業自主申報與政府管理的界限。

送審稿明確,企業享有名稱權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不得侵害其他企業名稱權和他人合法權益。對企業名稱轉讓和授權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解決機制,對其他商業標識權利提供權利救濟,提高名稱登記效率的同時,兼顧權利平等和社會公平。同時,明確對企業名稱禁用內容依法審查把關,強化企業登記機構行政指導,提供企業名稱查詢、比對服務,提高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資訊化、便利化水準。

送審稿還規定了企業名稱構成的形式要素。對企業名稱組成原則上仍然堅持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的規定。但是考慮到目前存在的特殊情況,對於無行政區劃、無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以及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等情形也作了相應規定。另外,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並對字號的字數作出了限制,規定兩個以上十個以內,規範名稱構成的同時,為拓寬名稱資源預留太空。

根據送審稿,在企業名稱登記程式方面,采取多種方式保障申請人的權利。申請人在辦理企業登記時既可以選擇通過申報系統提交擬登記的企業名稱;又可以選擇直接向企業登記機構提交擬登記的企業名稱。同時,送審稿借鑒“證照分離”改革采取的告知承諾製,對於申請人申請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是否存在近似等情形,告知申請人存在的風險,由申請人作出承諾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為強化事後管理,加強信用懲戒,送審稿規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構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經濟日報記者:李萬祥 責編:武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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