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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落地西安 申請需要哪些條件?

西安市房管局今天下午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西安市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附件

西安市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我市多主體供應、多管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範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住房登記資訊和交易記錄的本市居民和各類人才供應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工作長官小組統籌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全面工作,負責全市共有產權住房重大事項的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共有產權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準入、配售、使用、退出以及資訊化管理等工作。

市國土、規劃、發改、財政、警察、建設、物價、人社、金融、公積金、人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建設管理、房源籌集、資格審核、資訊錄入、檔案管理、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運營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合約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代持機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會同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建設等部門,綜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狀況、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人才引進、房地產市場運營狀況等因素,科學編制共有產權住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條 市國土部門應根據中長期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共有產權建設規劃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少於年度住宅用地供應量的20%,並在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制定居住用地出讓方案時,應按20%的比例,同步提供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市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區域供需狀況、疏解中心城區人口、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等因素,調節區域供地比例,對房地產市場熱點區域,加大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平衡供需關係。

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選址應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人才引進和產業布局等因素科學確定,優先安排在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與公交系統或軌道交通網絡緊密銜接

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配套公建、機動車位、商業配置等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西安市進一步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規劃管理意見》等城鄉規劃管理要求。

共有產權住房套型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戶型建築面積應滿足供應對象居住需求,原則上同一項目戶均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建築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建設強製性標準,按照節能、省地、綠色環保的要求,應用先進、成熟、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按照全裝修成品房的有關規定建設。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不配建公租房。

第九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籌集管道主要包括集中新建、統購社會房源、商品住房配建、部門自建等方式。部門自建共有產權住房實施細則,由市房管、國土、規劃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 共有產權住房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國土部門應綜合考慮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定價、規劃條件、土地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出讓起始(底)價,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公開招、拍、掛,由土地競得人按照約定條件開發建設,建成後由代持機構持有政府產權並運營管理。

第三章 銷售價格

第十一條 集中新建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均價,在土地出讓之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國土、規劃、發改、建設、物價等部門,綜合考慮項目區位、規劃設計條件、建設標準、適當利潤以及閱聽人群體經濟承受能力、片區房地產市場調控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單套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可根據戶型、朝向、樓層、區位等因素,按照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在銷售限價±5%之內浮動

第四章 審核銷售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22周歲。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住房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部門職工住房)、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實際擁有產權、使用權或福利性質的住房。

(三)申請人為本市戶籍居民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在職在崗且經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認定的“特殊人才”、A、B、C、D、E類人才。

(四)其它需滿足的條件。

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政府人才公寓後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約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資格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辦理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聯審。市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市人才、警察、人社、民政、工商、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進行聯審。

(三)終審。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聯審反饋資訊終審並公示,審核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人反饋審核通知單。

第十六條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西安市共有產權資格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居住證、婚姻狀況證明等;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聲明。

屬於各類人才的申請人應提供人才認定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職在崗證明、服務部門的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輪候與公開搖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銷售,建設部門不得自行組織銷售。銷售程式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銷售通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房源數量、銷售均價、產權份額、項目基本情況及登記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申請人持資格審核表到規定地點或通過網絡登記平台辦理購房登記報名手續。登記報名數少於等於房源套數200%的,按登記實際人數搖號;登記報名人數多於房源套數200%的,按購房資格批準時間順序進行排序,參加搖號人數控制在房源總套數的200%。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式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並予以公示。

(四)申請人按搖號順序選房,放棄選購的,按順序遞補。

第十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公開搖號選房後一定時期內仍有剩餘房源的,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剩餘房源可作為培育和發展租賃市場的長租公寓使用,也可由代持機構回購後作為政府人才公寓使用。

第五章 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實行差異化管理,單個項目的購房人產權份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項目銷售均價佔銷售時間節點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並向社會公開。市場評估價由代持機構委託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發改、建設、物價等部門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條 政府產權份額實行有償使用,購房人按照市場評估租金的70%向代持機構繳納租金。市場評估租金實行動態管理,由代持機構委託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適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夫妻雙方)應與代持機構、開發建設部門共同簽訂購房合約。購房合約應明確購買的產權份額、租金標準、房屋使用維護、出租、轉讓限制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代持機構、購房人、開發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注記共有人、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貸款有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等購房貸款。

第二十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在購房合約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購房人承擔,並在購房合約中約定。

第六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六條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足5年的(以購房合約網簽備案之日計算,以下同),購房人不得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同意,由代持機構按照原購買價格回購,並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且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經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可按屆時市場價格轉讓所持房屋產權份額,代持機構擁有優先購買權,並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與購房人按產權份額分割銷售收益,相關交易環節稅費按產權份額各自負擔。

第二十七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滿5年且取得不動產權證的,購房人可按屆時市場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市場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由代持機構委託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適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和同住人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房屋銷售合約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

第三十條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用於抵押。其中,代持機構抵押融資只能專項用於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高端人才公寓、長租公寓的建設、籌集和運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開發建設部門違規向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和人員銷售共有產權住房的,房屋執法監察部門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責令解除合約、收回房屋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不能解除合約、收回房屋的,責令開發建設部門按照屆時市場評估價的1.2倍補繳差價。不能解除合約、收回房屋且拒不補繳差價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取消其再次從事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開發建設資格,提交資質許可機構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資格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任何社會機構或個人不得代理,如發現違規代理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移交警察機構查處。未經共有產權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代理共有產權住房的轉讓、出租等業務,如發現違規代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偽造證明材料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並提請相關部門計入個人社會誠信體系檔案。已取得購房資格但尚未簽訂購房合約的,取消購房資格;已簽訂購房合約尚未交付使用的,由開發建設部門解除合約;已購買並入住的,由代持機構責令騰退房屋,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不能騰退的,按銷售時間節點市場評估價的1.2倍向代持機構補繳差價款,退出保障。

第三十四條 購房人違反購房合約約定且拒不按代持機構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承擔違約責任,並提請相關部門計入個人社會誠信體系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部門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審核、配售、搖號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國際港務區、航天基地、航空基地。西鹹新區、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鄠邑區、周至縣、藍田縣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至少已有十個城市試水共有產權住房,其中北京、上海、南京、福州、煙台已有共有產權房項目落地。

【第一新聞記者:劉權鋒、況元媛、李瓅】

【陝台第一新聞新媒體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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