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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停征部分專利收費 暫免證券期貨機構監管費

  關於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37號

  警察部、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現就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允許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四、上述收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管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部門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頒布相關配套措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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