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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停車場將按10%車位比例配建充電樁

新京報快訊(記者裴劍飛)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充電樁;同時規定燃油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交警可對燃油車輛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開展執法。

每個停車場至少劃定1個充電專用泊車位

記者從市交通委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本市電動汽車的推廣使用,根據《實施意見》,北京市將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嚴格落實新建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指標,合理規劃布局既有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

根據北京市《實施意見》,各區應在2018年底前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並在具備條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根據要求,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同時,對於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實施意見》要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產權(經營)部門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

此外,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新建建築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新建小區停車位須100%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

燃油車輛禁止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為了平衡電動汽車充電和燃油車泊車間的矛盾,記者注意到,《實施意見》提及了兩種電動車車位,分別是電動汽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對於前者,《實施意見》要求停車場產權(經營)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並提示車主留下聯繫資訊,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通過廣播、簡訊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

對於電動汽車的專用車位,《實施意見》要求燃油車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停車場產權(經營)部門發現燃油車輛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及時通知警察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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