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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強健一線監管“牙齒”規範一線監管程式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日前,為了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完善自律管理程式和標準,保護自律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對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聽證細則》),於2018年3月23日發布實施。

  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2017年,上交所紀律處分數量分別為68單、93單,比2015年的62單,分別增長10%、50%;其中,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分別為12單、3人次和25單、11人次,比2015年的9單、2人次,也有大幅增長。2017年11月,證監會修訂發布了《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豐富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手段,並對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式及聽證安排提出了明確要求。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實施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和完善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的種類,給交易所一線監管裝上強有力的“牙齒”,例如增加了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會員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要求會員拒絕接受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等紀律處分,增加了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監管措施。

  二是優化限制交易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式,提高對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效率。

  三是進一步優化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的機制、標準和程式,例如增加從輕、減輕、從重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情形。

  四是擴大紀律處分聽證範圍,將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取消會員資格、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納入聽證範圍。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將以《實施辦法》和《聽證細則》為依托,切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一線監管,依法用足用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持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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