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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完善自律管理程式和標準

  □本報記者 周松林

  上交所23日發布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

  上交所表示,2008年起,上交所探索建立查審分離的紀律處分機制。在多年監管實踐中,上交所逐步形成種類多樣、層次清晰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體系,完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標準,規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實施程式。總體上,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規範有序,在懲戒和威懾證券市場違規行為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市場效果。

  上交所介紹,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依法、從嚴、全面監管深入推進,上交所一線監管職能不斷強化,對市場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力度明顯增加。2016、2017年,上交所紀律處分數量分別為68單、93單,比2015年分別增長10%、50%。其中,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分別為12單、3人次和25單、11人次,比2015年也有大幅增長。

  2017年11月,證監會修訂發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強化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豐富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手段,對交易所紀律處分程式及聽證安排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要求,完善自律管理程式和標準,保護自律管理對象合法權益,上交所對2013年《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同時制定《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於23日發布實施。

  本次《實施辦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和完善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種類,給交易所一線監管裝上強有力的“牙齒”,例如增加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會員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要求會員拒絕接受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等紀律處分,增加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監管措施;二,優化限制交易紀律處分實施程式,提高對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效率;三,進一步優化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機制、標準和程式,例如增加從輕、減輕、從重實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的情形;四,擴大紀律處分聽證範圍,將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取消會員資格、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納入聽證範圍。

  在強化一線監管的同時,上交所也十分重視規範自律監管程式,通過聽證、覆核等機制加強對監管對象合法權益保護。近兩年,上交所共組織紀律處分聽證10次,就嚴重紀律處分充分聽取監管對象現場申辯意見,保障紀律處分實施的公平、公正。在總結此前聽證程式基礎上,上交所制定《聽證細則》,對自律管理中的聽證程式做出統一規範。《聽證細則》一方面拓寬聽證範圍,將對監管對象影響重大的終止上市事項、覆核事項納入聽證範圍,增加可申請聽證的紀律處分類型,加大對監管對象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優化完善聽證程式,借鑒行政聽證程式並結合自律管理特點,按照規範公正、兼顧效率的原則,對聽證模式、流程、參與人權利義務、特殊情形處理等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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