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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公司自律監管細則出爐:新增限期培訓或考試等監管措施

6月14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下稱《自律監管措施》),自發布之日施行。

《自律監管措施》共有44條,與此前2016年發布的試行版本減少了5條措施,主要在五方面做出了調整,包括完善監管對象範圍、探索了分層監管的可行方式等。

全國股轉公司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近年來新三板市場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掛牌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數量有所增加,且違規情形趨於多元化、隱蔽化。《自律監管細則》將進一步加大對市場違規行為的監管,敦促掛牌公司及相關主體規範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自覺維護新三板市場秩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IC 資料圖

以下是澎湃新聞記者根據全國股轉公司新聞發布會梳理出的五大看點。

一,豐富監管“工具箱”

《自律監管細則》豐富了監管手段,在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之時,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包括十二種,例如,口頭警示、約見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新增加了“要求公開更正”、“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等。

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而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則是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掛牌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杜絕侵害掛牌公司和股東權益的行為發生。

同時,《自律監管細則》不再將“要求公司解釋說明”、“要求中介機構核查”以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等工作手段作為自律監管措施類型。

二,完善監管對象範圍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鑒於《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收購人的責任和義務,《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信息披露法律責任,此次修訂將收購人和破產管理人納入監管對象。

所以,本《自律監管細則》適用的監管對象包括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及全國股轉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三,探索了分層監管的可行方式

《自律監管細則》還結合市場現有分層制度安排,做出了差異化監管的探索,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分層制定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實施標準。

分層制度是全國股轉公司一直在改革完善的制度,此前2017年新三板三大變革措施中就包含分層制度改革,此前全國股轉公司負責人就分層制度改革答記者問時表示,差異化制度安排既是市場分層的目的,也是分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此次,全國股轉公司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對於紀律處分和部分自律監管措施的實施情況,全國股轉公司和相關業務部門將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今年以來,全國股轉公司加大了對惡性違規情形的懲戒力度,給予606家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上述紀律處分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編制並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外,其余主要涉及虛假信息披露、金額較大的關聯方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等。”

四,明確監管銜接機制

《自律監管細則》明確了自律監管措施與行政監管措施的銜接機制。

第八條規定,自律監管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書中認定的違規事實。

同時,對於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就監管對象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或向監管對象主管部門發送監管建議函,強化了監管合力。

五,完善權利救濟途徑

考慮到紀律處分和部分限制市場主體權利的自律監管措施對監管對象影響較大,在覆核制度安排之外,《自律監管細則》還對監管對象事前申辯權利的規定作了完善。

即在原有兩類紀律處分的基礎上,對擬實施全部紀律處分以及“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暫不受理相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等三類限制監管對象權利的自律監管措施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發送事先告知書,充分暢通監管對象充分權利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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