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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頒布新自律監管細則,被強製摘牌可申請覆核

6月14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並實施了新的自律監管規則和監管覆核制度,以強化交易場所一線監管職責,為後續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營造積極的市場環境。

兩項新規分別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自律監管細則》)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覆核實施細則》(下稱《覆核細則》)。

新制定的《自律監管細則》增加市場分層等考量因素,並回應上位規定和市場發展的監管需求,取代了老的自律監管辦法,在五個方面進行調整完善。

一是豐富監管“工具箱”。新增加“要求公開更正”、“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等自律監管措施。同時不再將“要求公司解釋說明”、“要求中介機構核查”以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等工作手段作為自律監管措施類型。

二是完善監管對象範圍。鑒於《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收購人的責任和義務,《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信息披露法律責任,此次修訂將收購人和破產管理人納入監管對象。

三是探索了分層監管的可行方式。根據市場不同層次制定不同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實施標準。

四是明確監管銜接機制。一方面自律監管可以依據行政處、行政監管或者法院判決認定的違規事實,同時,對於新三板的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也能向有關部門通報,形成監管合力。

五是完善權利救濟途徑,即遇到紀律處分這樣嚴重的監管措施時,股轉公司將加強和被監管對象的溝通。這裡《自律監管細則》和《覆核細則》可以配合使用,前者是事前溝通,後者是事後核查。

除了全部的紀律處分,暫停大股東股票解限售、暫不受理中介機構出具文書和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這三類限制監管對象權利的自律監管實施之前,股轉公司將會事先告知,和監管對象做好充分溝通。

今年以來,股轉公司已經給予606家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其中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18年年告外,其他主要是涉及虛假信息披露、嚴重的關聯方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等。

《覆核細則》也是本次自律監管體系優化的一大舉措,是希望通過公開、透明的覆核機制來保障自律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提升監管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除了前述可以事前溝通的監管事項,掛牌審查終止和強製退市因為直接關係到市場進入和退出的重大利益,也可以申請覆核。

記者了解到,股轉公司成立了專門的覆核委員會,擬由20名-30名委員組成,其中各業務部門總監及資深員工擔任內部委員,外部委員將來自證監會排名或新三板執業質量打分靠前的證券公司、投服中心、相關會計所、律所等。

覆核委員的名單、覆核決定均對外公開,以保障市場主體的監督權。

至於《覆核細則》是否也適用於規則發布前已經實施的監管措施,股轉公司新聞發言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滿足原規定覆核事項範圍、覆核申請時限等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覆核細則》規定提請覆核申請。《覆核細則》發布後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的有關決定,按照《覆核細則》規定辦理覆核申請。”

股轉公司表示,下一步,將審慎評估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實施情況,不斷完善救濟方式,同時用足用好自身監管手段,明確市場主體不願違規、不敢違規的導向,提升新三板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為後續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營造有活力、有韌性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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