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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金租路:資產規模增逾30倍,經營性租賃佔比僅12%

近十年來,隨著業務需求的增長和監管部門的適度放鬆,金融租賃行業進入新一輪快速發展期。

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發布的《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07~2017)》(下稱《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末,金融租賃行業資產總額達到2.45兆元,為2008年底的30.8倍,年複合增長率為47.74%;淨利潤為282.92億元,為2008年的26.46倍。

然而,由於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盈利模式較為單一,很少涉足經營性租賃,這塊業務僅佔金融租賃行業的12%。

十年增長逾30倍

在2007年金融租賃行業擴容之前,我國有12家金融租賃公司,其中僅有6家正常運營,資產不到200億元。

直到2007年,銀監會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工銀租賃、建信租賃、交銀租賃、招銀租賃和民生租賃等第一批銀行系金融公司的加入,為行業注入新鮮的血液。

十年後的2017年,66家金融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規模為2.45兆元,與2008年相比,增長逾30倍。

《報告》顯示,2017年金融租賃行業的淨利潤為282.92億元,為2008年的26.46倍,年均複合增長率為43.9%;行業內不良率為0.72%;撥備餘額為547.53億元;撥備覆蓋租賃資產達到2.42%。

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潘光偉表示,過去十年,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抓住國內外經濟發展的機遇,探索出結合自身實際的發展路線,逐步成長壯大,實現了與銀行信貸等傳統融資方式的差異化發展,打破了境外租賃公司在國內民用航空、船舶、大型設備領域的壟斷地位,並將優勢租賃業務拓展到國際市場。

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對21家金融租賃公司的抽樣調查顯示,金融租賃行業中近50%的業務集中在交通運輸業和郵政業、製造業,業務佔比分別是32%和14%。

經營性租賃佔比12%

融資租賃行業按照是否轉移與所有權相關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與報酬,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主要是指以融資為主要目的,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余值的風險,也不享有相應的收益;經營性租賃則是指租賃物由出租人購買出租人的固定資產,由出租人按自有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特定租期結束後,租賃物仍由出租人持有,這對出租人的管理能力及業務水準有更高的要求。

第一批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成立之初,很少涉足經營性租賃。隨著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經營性租賃業務佔比逐漸增加,從2007年的零資產,上升到了2017年末的2800億元,佔金融租賃公司資產餘額的12%。

“12%的佔比,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低。在國內開展經營性租賃的難度和成本要高於融資性租賃,例如,經營性租賃中交易雙方承擔稅負更高。”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一位人士稱。

“再者,二手設備處置困難,多數設備缺乏成熟的二手市場。經營性租賃期滿後,租賃公司面臨資產處置難題,這增加了二手設備處理成本。同時,多數二手設備缺乏客觀、公允的價值評估機制,設備余值的評估和資產處置困難大,租賃公司要承擔較大的餘額風險。”

此外,相比融資性租賃,經營性租賃要求租賃公司對租賃物具有更強的專業性把握,金融租賃公司的行業技術人才稀缺,在設備採購、管理、評估、處置等方面還不成熟,這也製約了金融租賃公司對經營性租賃業務的拓展。

上述人士還認為,目前業內很大一部分租賃資產是定製化設備,而非通用設備,資產流通性較差。

缺乏統一動產登記公示制度

統一動產登記公示制度的缺位是金融租賃發展的一大痛點。建信租賃董事長胡昌苗在2018年11月底曾表示,業內租賃物統一登記制度的缺失,容易被一些不良客戶“鑽空子”。

一般來說,在融資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出租人擁有物權和債權,但租賃物則由承租人實際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擁有的僅為法律名義上的所有權,存在承租人越權處分租賃物的風險。而且,在承租人對外抵押和轉讓租賃物時,受讓人可以根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轉讓租賃物,很容易造成糾紛。這種案件佔比非常高,目前還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北京市一位專注融資租賃行業的律師表示。

另一位華東地區租賃公司董事長認為,雖然當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動產登記,但不同平台的登記規則不統一,存在查詢困難、登記系統重複等問題。

“租賃標的物若無法保障,租賃業將會向信貸方向發展,長遠來看不利於租賃業的發展。”上述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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