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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結腸癌手術時,應遵守診療規範,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摘要】石某某因結腸癌在被告醫院接受治療,被告醫院違反診療規範,20天內連續做了三次手術,導致原告腹部腸瘺嚴重感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為被告醫院應按照70%賠償比例予以賠付,合計105791.4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診療規範,醫療事故,結腸癌,腸瘺

【裁判案例】2016年12月13日,經XX外科醫院門診診斷慢性闌尾炎急性發作,收住院治療,在硬膜外加靜脈複合麻醉生效後剖腹探查術,術中診斷:結腸癌,肝轉移,慢性闌尾炎。2016年12月19日又行右半結腸切除術,胃腸吻合術,腫瘤減滅術,術後粘連性腸梗阻,於2016年12月30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腸粘連松解術,2017年1月7日發現腸瘺,給予對症治療。2017年1月16日,家屬要求轉入上級醫院治療,診斷為腸瘺。原告認為被告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現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XXXX外科醫院賠償合計105791.45元。

【典型意義】

1. 原告認為,由於石某某在短短20天內連續做了三次手術,不能進食,而且腹部腸漏嚴重感染,高燒不退,狀態極度惡化。被告的診療行為嚴重違反診療規範,同時存在手術操作不當,嚴重損害了石某某的身體健康,且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

2. 對石某某的診斷和治療是符合醫療常規的,在其結腸癌發生發展的治療過程可能出現相關問題,併發症也是正常的,不能避免,只能減少。治療和護理是正確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和補償的責任。

3. 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石某某醫療事故爭議屬於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石某某醫療事故爭議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4.法院認為,石某某在XX外科醫院治療疾病期間,因XX外科醫院診療的過錯行為,已被省醫學會認定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並承擔主要責任,故原告向XX外科醫院主張侵權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賠償數額按鑒定意見確定的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即70%賠償比例予以賠付。

【參考資料】

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2.醫療糾紛:因甲狀腺和背部腫物行手術治療後,患者呈植物人狀態。

3.醫療糾紛:胃癌根治術發生吻合口瘺,隨後兩次手術均未能徹底止血。

【作者說明】資料來源於「鄭某君、鄭某霞、鄭某與XXXX外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吉XXXX民初XXXX號」。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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