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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在線旅遊平台新立法勢在必行

  原標題:在線旅遊平台新立法勢在必行

  在“互聯網+”的背景下,旅遊者通過在線旅遊平台預定出行方式、住店食宿和安排行程的越來越多,特別是移動端和支付方式的普及,在線平台因其高效性和便捷性已經成為旅遊主要管道之一。

  目前市場上在線旅遊平台主要分為幾大類:一是以攜程為代表的OTA服務類,二是以飛豬為代表的OTP平台類,三是以馬蜂窩為代表的UGC分享與個性化服務類。

  傳統OTA平台模式,平台經營者本身具有雙重身份,線下具備旅行社資質,除了自營旅遊業務外,還通過平台將其他平台內經營者、供應商等涵蓋在內。新型的OTP平台則不同,線下並不具備旅行社資質,平台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在旅遊活動中擔任“中間人”。這類平台對外宣稱自己僅為“平台”,並非是傳統旅遊行業的服務主體。在實踐中,此類平台經營者,通過聯繫供應商、旅行組織以及旅行者,規劃旅行活動,實際從事的就是旅行社性質的服務。不過,目前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現有法律法規對此類平台性質尚未有明確規範。這就導致此類平台在組織旅行服務時缺乏資質,忽略對供應商、平台內經營者、旅遊目的地和旅遊者的審核與管理,缺乏對旅遊預警、救助、保險、供應商行為、應急預案、資訊安全等平台主體責任的法律義務。特別是在旅遊管理中,因為OTP平台並非旅行社,監管部門無法按照旅遊法律體系標準去做到有效監管,導致旅遊事故、旅遊者投訴和相關糾紛時有發生。

  UGC的平台中,一些商業宣傳的內容以用戶製作和分享的方式向公眾展現,讓旅遊者發生認知上的混淆,無法分清哪些屬於商業廣告,哪些屬於用戶分享,非法拚團、虛假宣傳、濫用大數據行銷、植入式廣告等非法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旅遊線路和服務內容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可能會造成旅遊者身陷險地。

  在線旅遊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旅遊活動組織者,為規避監管,通過微信群、貼吧、微博群等方式組織旅遊者出行。此類旅遊活動既缺乏安全措施保障,又無法確保旅遊者合法權益,很多驢友涉險事件大都源自此類特殊在線旅遊組織形態,一旦出現問題,在事後救助方面也會出現大麻煩。此時,互聯網平台並非是旅遊業態的平台,其相關責任承擔缺乏法律明確規定。

  即便是在傳統OTA領域,也廣泛存在諸如退改簽騙局、酒店預訂不透明、濫用房卡房、用戶資訊泄露、旅遊者維權困難和低價團等情況。可見,旅遊行業在互聯網融合的同時,也衍生出大量新問題。對於這些新情況,監管部門在管理權限、執法類型、管轄範圍、監管類型等諸多方面已經受到新技術和新應用的挑戰,亟待加強新法頒布加以解決。

  尤其是在管轄方面,傳統屬地管理已經無法實現有效監管。大部分在線旅遊平台在網民協定中,都將管轄權納入到平台所在地,這就導致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旅遊者事後維權和司法訴訟管轄等問題都變得困難重重。互聯網新業態使得服務和管轄關係變得更加複雜,這也需要新的立法從互聯網的角度加以特別規範。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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