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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違規證監局出重手 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被罰

  基金銷售違規!證監局出重手,剛剛處罰了這家農商行

  中國基金報記者  葉修

  4月3日,江蘇證監局下發對無錫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無錫農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未制定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基金銷售業務前台的宣傳推介和櫃面操作崗位未相互分離、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账戶管理制度等違規行為。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無錫農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從決定中不難發現,此次江蘇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主要起因就在於無錫農村商業銀行在基金銷售業務上的問題,雖然不至於說違規,但確實是不合規。

  基金君一一進行分析。

  一、未制定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基金君:其實在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就已經有提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必須根據投資者不同的財產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和產品或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情況提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也就是說,在銷售基金時,風險評價體系是必備的,不能對所有的投資者都用一套模式。

  此外,《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也對如何構建風險評價體系給出了足夠的意見。

  二、存在基金銷售業務前台的宣傳推介和櫃面操作崗位未相互分離的情況,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八條的規定。

  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账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账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保證基金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账戶的有序管理,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更新《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

  基金君:這三條的法規依據都是針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也就是常規的風控要求,業務分離、账戶獨立、內容更新等。

 

責任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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