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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6億账戶!公募銷售規範頒布,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

涉及6億账戶的公募基金銷售規範頒布。

證監會22日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規則對場內場外、線上線下、直銷代銷的多元化銷售業務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銷售適當性、資金和交易安全底線要求。

關注點一:涉及6億账戶

《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配套規則,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 2011 年、2013 年作了兩次修訂。《銷售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基金銷售業務秩序,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公募基金銷售業務初步構建了覆蓋場內場外、線上線下、直銷代銷的多元化銷售渠道。此外,未發生銷售資金挪用、嚴重誤導性銷售等重大風險事件。

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账戶數已達6億。

《銷售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需要,亟需予以調整。突出表現在:

一是銷售業務定義不清晰,非持牌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涉足基金銷售業務,與此同時,銷售業務日益互聯網化,部分展業行為規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二是部分類型銷售機構特別是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簡稱“獨銷機構”)發展不及預期,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是銷售牌照退出制度不完善,未能實現優勝劣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本輪規則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守銷售適當性、資金和交易安全底線要求,推進基金銷售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準,促進行業長遠持續發展,培育行業良性發展生態。

關注點二:厘清邊界,嚴把獨銷機構準入關口

《銷售辦法》厘清基金銷售的這些業務邊界:

一是清晰界定銷售業務行為,在原辦法“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礎上,將交易账戶開立與信息查詢等業務活動納入規製範圍。

二是清晰界定銷售相關持牌機構,除基金銷售機構外,基金銷售相關服務機構可辦理銷售支付、資金監督、份額登記、信息技術服務等單項銷售服務業務;其他類型機構均不得介入基金銷售業務;此外,為行業基礎性信息技術服務系統支持基金銷售業務預留了政策空間。

三是清晰界定互聯網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定位,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互聯網流量導入、互聯網系統嵌入等問題,規製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要求相關業務合作應當確保基金銷售活動通過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收集、傳輸、留存基金投資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同時,整合優化銷售牌照注冊條件,強化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銷售辦法》著力完善了基金銷售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

一是改變現有分散的準入管理體例,整合機構準入條件,提升規則的簡明性。將銷售機構區分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和獨銷機構,並分別設置準入條件。

二是嚴把獨銷機構準入關口,促進獨銷機構提升公司治理、規範運營水準,防控牌照炒賣、內部控制不足等問題風險。將獨銷機構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並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資質要求;限制同業競爭,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兩家及以上獨銷機構;強化對高管及合規風控負責人的專業要求;加強分支機構設立約束等。

三是調整優化相關注冊程序性安排。獨銷機構向證監會注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向證監會派出機構注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先批後籌”,采取證監會先行批準、申請人進行籌備並通過現場檢查後再開展業務的模式。

此外,分類施策,完善銷售機構展業範圍監管。一方面,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廣泛開展受監管的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業務。另一方面,立足當前獨銷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實際,適度規範獨銷機構展業範圍,原則上限定於公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同時為其後續依照證監會有關規定開展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關注點三: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七項禁止性規定

本輪修訂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

一是堅持並完善客戶識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銷售結算資金安全等基礎業務規範。

二是完善細化禁止性規定內容,明晰業務底線,強化利益衝突管理。

三是在原辦法規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基礎上,規製宣傳推介行為,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片面宣傳過往業績等行為。

四是在強化投資人風險揭示同時,提升客戶服務水準,提出持續信息服務等要求。

五是強化對銷售機構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一體規範,並就私募基金銷售業務從展業模式、投資者調查、信息揭示、銷售結算資金管理、非標產品銷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要求。

具體來看,禁止性規定包括了七項內容:

一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是預測基金的投資業績,或者宣傳預期收益率;

三是違規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四是惡意詆毀、貶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是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及其管理的基金的過往業績,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行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是登載部門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是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銷售辦法》強化對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銷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安排。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銷售機構應制定並有效執行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與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規風控、業務操作、账戶管理、資金清算、客戶服務、信息揭示、人員管理、應急處理等,並從合規風控組織保障、機構獨立性、財務管理等方面對獨銷機構提出了專門要求。

關注點四:為外包服務預留空間,設三種牌照退出安排

《銷售辦法》推動提升銷售機構專業能力,通過資產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包括為支持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主業,降低運營成本,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新規為部分具備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其他銷售機構中後台業務的外包服務預留了政策空間。允許基金銷售機構基於客戶資產配置需求開展基金組合銷售服務,滿足差異化風險收益投資需求,引導投資者行為更趨長期與理性,分享資本市場長期投資收益。

在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方面,規則修訂設定了三種牌照退出安排:

一是借鑒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安排,建立基金銷售機構業務牌照續展制度,明確續展條件與期限,對三年期滿不符合續展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不予續展。

二是細化各類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吊銷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銷的可執行性。

三是要求獨銷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時就相關事項作出專門承諾,包括不得混同經營、不得違反“一參一控”規定等,後續若獨銷機構出現相關情形,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甚至撤銷許可。

關注點五:設過渡期安排,存量續展業務均有明確

在指導存量銷售機構和銷售業務整改規範方面,本輪規則調整做了過渡安排:

一是新規實施後兩年內,各類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新規規定的注冊條件。

二是新規實施後兩年內,獨銷機構應有序消化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並對照新規調整自有資金的運用。

三是新規實施兩年期屆滿前,對於獨銷機構除公募基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外的其他資管產品的銷售存量,獨銷機構應向管理人移送投資者所有信息資料,由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銷售機構負責投資者後續服務工作。

四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不符合《銷售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規定的,即“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的,應當確保基金銷售活 動通過自身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並向投資人明確揭 示銷售服務主體。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收集、傳輸、留存投資 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應於新規實施後1年內規範。此外,《實施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整改期屆滿,基金銷售機構仍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暫停基金銷售業務;不符合《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續展條件的,不予續展。

鑒於續展為新推出的制度,本輪規則修改也明確了相關銜接安排:

一是明確既有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自辦法發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相關機構應在期滿前 6 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續展申請。

二是《銷售辦法》實施後取得基金銷售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期向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續展申請;《銷售辦法》實施後取得基金銷售資格的獨銷機構,應當向證監會提出續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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