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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奔馳經銷商”被告史:223萬豪車賣前修過三次

澎湃新聞記者 宋蔣萱 實習生 何曉蓉

備受關注的“西安奔馳女車主引擎蓋上哭訴維權”,讓顏健生及自稱為“世界最大的梅賽德斯-奔馳乘用車經銷商”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星行”)浮出水面。

澎湃新聞記者:李蕊 編輯:林蓉 視頻來源:相關人士 網絡 責任編輯:周寬瑋

澎湃新聞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天眼查信息對照發現,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是國內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括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多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馳銷售、貿易公司。

而根據利星行官網信息,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該公司設於中國的奔馳零售辦事處。

據新京報信息,利星行曾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後於2008年3月17日退市。根據港交所2007年披露的資料,時年52歲的顏健生任職利星行董事總經理,有報導稱顏為奔馳經銷“真正的老闆”。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以顏健生為法定代表人的多地奔馳經銷商曾卷入數十起合約糾紛中,多因奔馳質量問題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上海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賣出的223萬奔馳豪車曾維修過三次,消費者起訴獲賠70萬;北京亞奧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賣出的55萬奔馳存在發動機蓋被擰動、車體表面重新噴漆的情形,被法院判退車退款;昆山利星賣出展覽用的舊車,法院判決減少車價三萬元……

顏健生及其奔馳經銷版圖

顏健生作為涉事西安利之星法定代表人,與中國的奔馳經銷有著密切關聯。

根據天眼查信息及媒體公開報導,西安利之星的股東分別為中星集團有限公司和西安航空發動機集團天鼎有限公司,屬性為外資公司,成立於2012年5月,法定代表人為顏健生。

利星行官網自稱“世界最大的梅賽德斯-奔馳乘用車經銷商”。

澎湃新聞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天眼查信息對照發現,由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達100多家,包括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和利星行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各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馳銷售、貿易公司。

而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正是總部位於香港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下簡稱“利星行”)在中國設立的奔馳零售辦事處。利星行官網自稱其為“世界最大的梅賽德斯-奔馳乘用車經銷商”。

據新京報消息,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利星行就已獲得奔馳轎車在國內的獨家代理權。利星行曾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後於2008年3月17日退市。2007年港交所披露資料顯示,時年52歲的顏健生任職利星行董事總經理。在當時,他擁有超過25年的汽車業務管理經驗,並在利星行任職10年。新京報在報導中稱,“在諸多利星行旗下的奔馳4S店中,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擁有決定性話語權。”

除此之外,顏健生及利星行與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簡稱“奔馳中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

據《經濟觀察報》2012年報導,為了回報利星行對奔馳在華推廣所做的貢獻,顏健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Insight Legend LTD”,曾通過直接參股49%的方式,成為奔馳中國最大的股東。據新京報消息,當時,利星行集團董事局主席劉禹策、利星行集團董事沈秀明、INSIGHT LEGEND LTD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在奔馳中國董事會中有三個席位,“對奔馳中國有著很強的話語權”。迄今為止,利星行集團董事局主席劉禹策仍然是奔馳中國銷售公司的董事長,顏健生則有利星行中國辦事處法定代表人和奔馳中國董事的雙重身份。

據《經濟觀察報》數據, 2011年前,在中國內地的120家奔馳汽車經銷商中,有50家左右屬於利星行。

根據商務部反壟斷局網站公開信息,2017年,奔馳母公司決定收購利星行15%的股權,“深度捆綁中國市場”。

據公開報導,截至2017年,利星行在國內77個城市擁有105家奔馳4S店,134個網點,累計客戶達到82萬,2016年銷量為146700輛,佔奔馳在中國銷量30%。

2018年5月17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2018中國汽車流通行業經銷商集團百強排行榜”,利星行位列榜單第三,其2017年度營業收入達801.1億元。

據南方日報等媒體報導,除了上述身份之外,馬來西亞人顏健生還有一個身份是馬來西亞的拿督。在馬來西亞,“拿督”頭銜是榮譽制度下的一種稱號,不具有世襲和封邑的權力,是一種象徵式的終身榮譽身份。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數據,利星行2017年度營業收入達801.1億元。

兩百萬奔馳曾修過三次,法院:賠70萬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澎湃新聞以“奔馳”+“質量”+“顏健生”為關鍵詞搜索發現,顏健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經銷商卷入至少47起由奔馳車質量引起的買賣合約糾紛,涉及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陝西、青海、山東、江西、福建、安徽等地。

2017年6月15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涉223萬奔馳豪車的質量糾紛。

(2017)滬01民終1342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方先生與閔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閔星公司”)簽訂《車輛認購意向書》,並於同年7月27日與閔星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約定購買一台奔馳S63AMG,總價223萬元整,賣方保證車輛為戴姆勒汽車公司出品的中國規格新車,並符合買方所訂購的車輛裝備要求。

就在交車時,方先生發現,該車在交車前一個月的PDI檢測中發現前輪輪轂軸承噪音,閔星公司對軸承進行了更換,且“交付前行駛讀數記錄已達30余公里,此情況明顯違反常規”,方先生懷疑閔星公司故意隱瞞轎車存在各種嚴重問題,訴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這輛價值223萬的奔馳車入境時間為2014年9月,比方先生簽訂購買合約早約10個月。而雙方簽訂的購車意向書明確約定,閔星公司應在意向書簽訂後再向廠家訂購車輛,但實際上,該車已於2014年9月入境,“閔星公司顯然隱瞞了系爭車輛存放時間較久的真實情況”。對此,閔星公司一審中辯稱該車是在展示廳的展示車,二審中又辯稱是庫存車。

此外,法院還查明,一份《故障記錄單》記載了這輛奔馳在賣出之前維修過三次:第一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裡程讀數為21公里;第二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6月10日,裡程讀數為23公里,這兩次維修故障代碼描述一欄空白;第三列維修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故障代碼描述為前輪輪轂軸承噪音,裡程讀數為33公里,三列故障代碼號碼均不同。針對上述情況,閔星公司未如實告知方先生,且無法對《故障記錄單》作出合理解釋。

最終,法院認定,閔星公司存在履約不當的過錯,並損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權益。法院考量涉案車輛價款,閔星公司過錯程度及因此對方先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等各方因素,酌定判決閔星公司賠償70萬元。

判決書末尾部分還寫道:“本院需要特別指出,閔星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商,應以本案為戒,完善管理,誠信經營”。

浙江經銷商再賣展示車,法院:降價3萬

除此之外,還有消費者曾在昆山利星買到展覽用車,經司法訴訟減少車價三萬元。

案號為(2017)蘇0583民初20341號的判決文書顯示,2017年6月29日,劉女士與昆山利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昆山利星”)簽訂《銷售合約》,購買一輛價格為48.8萬元的奔馳車。

劉女士稱,2017年9月5日,她首次看到車輛發現:引擎蓋裡有塵土,座位沒有出廠保護膜,車鑰匙很舊,車牌位置有貼紙,懷疑是展覽時所貼;同年9月15日,劉女士通過4S店汽車工人了解到該車是展車。劉女士認為昆山利星銷售的是展車而非新車,且昆山利星工作人員出售車輛時沒有告知劉女士,據此,劉女士要求減少購車款8.8萬元。

雙方因購車款項發生糾紛。昆山利星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按照合約付清車輛價款。

經法院查明,涉案車輛製造日期為2017年2月24日,同年3月14日放置於昆山利星二樓樓頂車庫,同年6月29日與劉女士簽合約後就把車移到4S店一樓展廳。法院認為,結合昆山利星對車輛存放地點的陳述以及車牌處有紙張粘貼痕跡的情節來看,可以印證涉案車輛確有在4S店展廳陳列的事實。

法院判定:涉案車輛的品牌、價格對於劉女士來說屬於大宗物品消費、開銷不菲,對貨物外觀、包裝等有較高預期並希望獲得愉快購物體驗的心情符合情理;昆山利星作為專業的車輛銷售商,對車輛交付前保管於倉庫亦或是陳列於展廳的情節可能帶給買方對車輛成新率的觀感應有合理判斷,在安排保管地點前應充分與買方溝通並征得其同意,避免因草率和武斷造成不必要的爭端。

據此,法院綜合全案實際情況,“酌定減少涉案車輛價款3萬元”。

北京經銷商賣維修車消費者維權難,法院:退款退車

北京亞奧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健生,下簡稱“亞奧之星”)也曾因賣出維修過的奔馳車,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案號為(2016)京0114民初5451號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8日,謝先生與亞奧之星簽訂《銷售合約》,約定購買奔馳R3204MATICBusiness一台,總價為555500元。當日謝先生交納全款並繳納保險費(13587.67元含車船稅)、購置稅(47478.63元),完成車輛上牌手續,並於同日提走該車。

買車次日,謝先生之妻駕駛上述車輛行駛時與他人發生剮蹭,造成車輛右前部受損,經交警認定己方無責。事故第二天,謝先生將車輛開至北京一汽車銷售公司維修受損部位,該公司發現車輛左後車門非原廠車漆,並告知了謝先生,謝先生沒有維修。

同年3月11日,謝先生前往亞奧之星公司處詢問解決,亞奧之星公司不予理睬,稱可到相關部門鑒定,無法協商。3月14日,謝先生在北京某二手車評估公司做粗略檢測,發現全車漆面薄厚平整度不一,且有多處“水滴”車漆,存在發動機蓋左側螺絲擰動過、內部邊緣嚴重噴漆粗糙的情形,認為該車是經過全車噴漆的。

此後,謝先生向昌平區工商局投訴,工商人員調解未果,謝先生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2016】鑒字第006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一、案涉車輛大部分車身油漆(除左後門外)共有五層,案涉車輛左側機蓋合頁固定螺栓、前大燈固定螺栓、發動機下護板固定螺栓、後保險杠下飾板卡扣有調整痕跡;二、案涉車輛左後門局部進行過二次噴漆維修,但“二次噴漆作業主體”無法判斷,即無法判斷是主機廠、4S店或者其他人員進行的二次噴漆;同樣,由於該中心不掌握主機廠的相應企業標準,無法認定被檢車輛存在的油漆流掛情況是否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案涉車輛左後門局部經過二次噴漆維修,且有部分螺栓、卡扣調整痕跡,但無法證明具體是何主體於何時作出。亞奧之星雖然向法院提交了新車交車單與經銷商新車移交前檢查單(PDI檢查單),但不足以證明車輛所存在的二次噴漆及部分螺絲、卡扣有調整痕跡不是其在交付車輛前所為,亞奧之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該案中,謝先生還主張亞奧之星存在欺詐行為,請求賠償相當於案涉車輛三倍價金的賠償,法院沒有支持。法院認為,該案中沒有足夠證據表明亞奧之星公司主觀上對此行為有故意,故不應認為亞奧之星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謝先生與亞奧之星解除購車合約,亞奧之星返還購車款55.55萬元和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損失、車船稅損失6.1萬餘元,謝先生退還車輛。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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