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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評論:奔馳車漏油私了,不可以

王心禾

今年3月初,陝西渭南的王先生花50多萬元在西安利之星奔馳渭南分公司買了一輛奔馳E300L轎車,才開了3個月,行駛7000多公里,車突然漏油。王先生想知道是質量問題還是人為原因,對此,渭南利之星奔馳4S店希望王先生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是高價賣給渭南利之星奔馳4S店,並與之簽署《和解及保密協議》,大致內容是王先生放棄所有對此事件及車輛的訴求,一旦違約要支付40萬元的違約金。該4S店市場部負責人稱,之所以還沒檢測就高價回收,是因為想提高客戶的滿意度(6月17日中國之聲)。

今年4月初,陝西西安利之星奔馳女車主坐在引擎蓋上哭訴維權一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5月底,該事件以4S店被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00萬元畫上句號。然而,時隔僅幾日,再次出現疑似“問題車”,都有漏油現象,且出現在同一個奔馳銷售區域,的確讓人不安。

面對車主的疑問,銷售方的解決方案非但沒有直面疑問,反而想讓車主保密來私了,這無疑更加讓人生疑——所售車輛有什麽不能公開的秘密嗎?為何銷售方著急要回購車輛,而不是如車主王先生所盼,通過檢測確定問題後再根據問題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該維修維修,該賠償賠償?銷售方到底有意隱瞞什麽?聯繫到4S店提供的《和解及保密協議》內容,真相之幕必須要揭開。

實際上,4S店擬與車主簽訂的《和解及保密協議》,很有可能是一份無效合約。在涉事車輛漏油原因不明的情況下,4S店有意選擇以單方回購方式來改變“問題車輛”的所有權,並試圖限制車主正當維權要求,根據《合約法》規定,存在“合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約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都屬於無效合約。

車輛故障需要及時查清並排除。對待這輛車,車主有權了解具體哪裡出了問題,是出廠就有問題,還是故障車包裝再銷售?具體的故障來自設計缺陷,還是“後來的異物”?這些問題的不同答案,對應著不同的影響面,對應著不同的法律條文和奔馳方要負擔的責任。

如此,這台故障車輛的解決實際上不是王先生的個人私事,而是一個可能涉及到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利益、國家車輛質量監管工作、道路安全等多方面的公共事件。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於個體及時進行正當維權,也有賴於社會力量共同關注來推動和解決。

而銷售方的解決方案僅著眼一己私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們私了”,貌似要通過高價誘導車主不再追究真相和責任,將造成故障的真正原因、該車如何進入銷售環節等真實情況統統掩蓋起來,逃避法律責任。這不僅會錯失駕駛風險防控的良機,更會規避社會監督,回避共同關注,讓隱患得不到根治,給未來埋下更多風險。

期望有關部門能及時介入,真正將問題原因查明查清,依法依規處理,給公眾一個交代,更期望通過職能乾預,能實現充分把握個案契機,解決維權遭遇的普遍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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