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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奔馳經銷商5年至少13次被起訴 曾銷售召回車輛被判賠

近日,陝西西安“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女車主在西安利之星的奔馳4S店裡購買了一台奔馳汽車,結果車還沒開出4S店就發現發動機漏油了,但4S店卻隻答應更換發動機。後西安相關部門介入,市場監管部門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盡快退車退款。北青報記者檢索發現,近5年來,利星行、利之星曾遭國內各地消費者至少起訴了13次,在這些案件中,消費者因認為所購買的奔馳車存在質量問題提起訴訟,但往往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僅有兩起案件利星行和利之星被判向消費者賠償。

利星行、利之星曾遭多次起訴

在奔馳官網上,檢索“利之星”可以發現,全國共有50家公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利之星的的法定代表人顏健生。同時,他也是國內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便包括利星行(中國)汽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此次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是利星行集團成員,利星行公司官網顯示,利星行的汽車業務始於1993年,主要從事知名品牌等高端汽車的批發及零售,該公司官網對自己的介紹中稱,利星行汽車是中國最大的豪華汽車經銷商之一及最大的梅賽德斯-奔馳經銷商之一。

據公開報導,截至2017年,利星行在國內77個城市擁有105家奔馳4S店,134個網點, 2016年銷量為146700輛,佔奔馳在中國銷量30%。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2018年5月17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2018中國汽車流通行業經銷商集團百強排行榜”,利星行位列榜單第三,其2017年度營業收入達801.1億元。

北青報記者以“利之星 奔馳”“利星行 奔馳” 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因銷售的奔馳車存在質量問題,利之星和利星行在全國各地法院被消費者至少起訴了13次。

判決文書顯示,在消費者起訴的質量問題中,有發動機機油嚴重滲漏、購車不到兩個月油表不準、點火故障、排氣管凍結車輛無法啟動等問題。此外,還有銷售人員銷售已經被國家要求召回的車輛因此被判賠償的情況發生。

從故障發生的時間上來看,在這些案例中,有的是剛買車不到半個月便出現問題,有的數月後發現出現問題,還有的是一兩年後出現問題,在地域分布上,這些訴訟涉及北京、安徽、江蘇等多地的利之星、利星行汽車銷售店。

在這些糾紛中,消費者的訴求往往都要求銷售商退車退款,或者賠償。但從判決結果上看,消費者的訴求一般都被駁回,理由往往集中在消費者提供的證據不足,僅有兩起案件,利星行和利之星被判向消費者賠償。還有案件中,消費者要求退車,但因為發生故障的部位不是是車輛的主要零件,因此不符合換車、退車的條件,消費者的訴求也被駁回。

銷售被召回的車輛被判賠消費者3萬

2015年7月,陳先生與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簽訂了合約,雙方約定,車輛型號E260,車輛總價為人民幣38萬餘元,合約簽訂後,陳先生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了定金。後雙方因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產生爭議,陳先生沒有再向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項,利星行望京分公司也沒有向陳先生交付車輛。

後陳先生提起訴訟,他稱,在簽訂合約後他才得知自己購買的車輛在召回車的範圍內,他問了銷售,對方卻說沒有這回事,陳先生於是向梅塞德斯公司客服電話查詢,證實自己購買的車輛確實屬於召回車,而4s店人員卻稱,合約已經簽了,剩下的是屬於售後的事情。陳先生認為,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利星行公司及梅賽德斯公司對其存在欺詐行為。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及利星行公司辯稱,當時出售給陳先生的車輛沒有質量問題,他們也對車輛進行了檢查,他們不認可陳先生說法。

後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陳先生一萬元,駁回了陳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陳先生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 2015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發布《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補充召回部分國產E級汽車》的通報,並說明本次召回範圍擴大的原因是:部分車輛的發動機艙密封條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從發動機隔熱板上脫開,脫開後的密封條可能會因接觸到發動機的高溫零組件而導致車輛起火,存在安全隱患。補充召回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生產的部分國產2015款奔馳E級汽車,共計14208輛。陳先生一案中所涉車輛於2015年3月4日生產,屬於召回車輛。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稱對所售車輛屬於應召回車輛的事實不知情,法院認為,汽車銷售者應當在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出召回通告前即已知曉應當召回的車輛明細。而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7月24日通告召回涉訴車輛,作為銷售車輛的經銷商至少應當在通告之日知悉車輛召回的事實。在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應召回車輛的具體名錄後,利星行望京分公司應當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涉車輛為應召回的車輛時,仍將召回車輛做為可銷售車輛予以銷售。對於召回這一關鍵事實予以隱瞞,更在陳先生詢問涉訴車輛是否為召回車輛時,予以否認,對重要事實不提示,並做虛假介紹,使得陳先生對銷售車輛存在缺陷喪失了知情權。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法院最終判處雙方解除合約,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陳先生1萬元,並賠償陳先生3萬元。

稱買車後發現車被維修過 消費者因證據不足被駁

判決結果顯示,在3起案件中,消費者在買到新車後發現車被維修過,因此提起訴訟。

2016年1月27日,崔女士與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合約,崔麗向利星行公司購買奔馳黑色轎車一台,車輛總價56萬餘元。兩個多月後,崔女士反映車輛行駛時發動機前部有異響,於是將車輛開到利星行公司門市處進行維修保養,利星行公司稱經技師檢查沒有發現有異響。之後,崔女士又陸續發現車存在其他問題。

崔女士認為自己買的這輛車在銷售之前存在質量問題,存在維修過的情形。於是要求利星行之星(北京)公司退款並賠償。

在案件審理中,一審法院曾委託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車輛整車是否存在維修、更換的情形以及維修、更換的項目是哪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車輛整車存在維修過的痕跡。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涉案車輛存在維修的痕跡,但根據該報告不能確定維修的時間在車輛交付之前。崔女士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利星行公司向其出售的車輛在交付前進行過維修,不能排除崔女士委託他人對車輛維修的可能。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崔女士的訴請。崔女士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崔女士的上訴。

相同的情況也發生在鄭先生身上,2015年5月,鄭先生從利星行天竺之星處購買了一輛奔馳汽車價格30萬餘元,鄭先生稱,在使用該車一段時間後發現該車油箱口部分的車漆變色,經與被告銷售人員聯繫並在秦皇島當地奔馳4S店檢查,確認該車有過維修。鄭先生稱,他購買該車後一直自己使用從未修理過,被告欺詐銷售。鄭先生要求對方退車並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鄭先生所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涉訴車輛屬於事故車,也無法證明利星行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法院駁回了鄭先生的訴求。

提車不到半月出故障 要求退車被拒

長春人付女士花費20多萬,從利星行(長春)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B180轎車。但提車不到半個月,付女士發現汽車連續出現兩次排氣管凍結,車輛不能啟動的故障,雖然經過修理,但不久之後再次出現問題,不能啟動。付女士要求退車並賠償損失。

利星行(長春)汽車有限公司表示,根據我國現在已生效的三包法規定,付女士車輛所產生的狀況,不符合退車或換車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車輛是使用品、是消耗品,基於不同的駕駛習慣及駕駛環境的差異,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汽車出現問題主要以維修方式解決,在銷售方窮盡維修方法仍無法解決車輛問題,且經鑒定車輛的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退車條件時才可能導致退車。根據規定,汽車排氣管不是車輛的主要零件,因此產生的相關問題不符合換車、退車的條件。付女士主張所購車輛排氣管設計、製造存在瑕疵要求解除購車合約於法無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付女士提出上訴,後法院二審駁回了付女士的上訴。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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