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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蓉環境原董事長受賄 國泰君安為承銷債券5次送錢

  新浪財經訊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興蓉環境原董事長楊光受賄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楊光利用擔任交投集團總經理、興蓉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650.63萬元、歐元2萬元,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光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楊光,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於四川省榮縣,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成都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成都市興蓉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住成都市成華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11月6日經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成都市警察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月20日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成都市警察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經法院審理查明,交投集團系國有獨資公司,成立於2007年3月,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興蓉集團系國有獨資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興蓉投資股份公司現更名為興蓉環境股份公司系興蓉集團控股公司,興蓉安科公司系興蓉環境股份公司全資子公司。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光先後擔任交投集團總經理、興蓉集團和興蓉投資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據介紹,2011年至2015年期間,楊光利用擔任交投集團總經理、興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為林某1掛靠的公司入選興蓉安科公司勞務分包庫、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收受林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85萬元及出資人民幣94.5萬元購買的新力光源公司股份,2015年下半年,楊光就新力光源公司股份退股兌現獲取人民幣117.39萬元。

  2014年,楊光利用擔任興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為國泰君安公司承銷興蓉投資股份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於2014年至2015年先後五次收受國泰君安公司四川分公司副總經理羅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5萬元。

  2008年,時任交投集團總經理的楊光受託協調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落實高某2公司應享的投資獎勵款,楊光同意並給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長官打招呼予以關照。2008年7月,經申請,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發展服務局向龍泉驛區政府提出,根據項目投資協定書的約定以及相關檔案規定,建議給予高某2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獎勵49萬元人民幣。2009年,楊光向馬某1借款現金人民幣30萬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楊光利用擔任交投集團總經理、興蓉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接受良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的請托,為良友公司在工程項目招標代理和造價谘詢業務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多次收受黃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7萬元。

  判決書顯示,楊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多項業務合作中提供便利,謀取利益,受賄事實多達十二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650.63萬元、歐元2萬元。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對於被告人楊光受賄所得人民幣650.63萬元,歐元2萬元,以及受賄孳息人民幣22.89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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