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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亞飛受審 被控挪用公款8千萬

  被控受賄500萬餘元挪用公款8150萬元 安徽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亞飛出庭受審

  來源:曹傑 呂飛/人民法院報

  5月30日,安徽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亞飛(正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罪案在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開庭受審。來自安徽省宿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人士以及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庭審。

  現年63歲的王亞飛2005年10月任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2008年10月任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控股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5年8月退休。2017年7月4日被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宿州市警察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警察局執行逮捕。

  檢察機構指控, 1992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亞飛利用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省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安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安徽省商務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安徽東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某、安徽省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黃某某等人所送的現金、購物卡、公司股份、金手鏈等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522.3045萬元、美元4.75萬元、金條400克,為他人在業務承攬、資產重組、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2001年至2013年,王亞飛利用擔任技術進出口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將部門公款借給其他個人使用或者以部門名義借給其他部門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合計挪用人民幣81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檢察機構認為,被告人王亞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亞飛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數罪並罰。請依法判處。

  控辯雙方圍繞王亞飛收受公司股份的認定以及挪用公款行為的定性等方面的意見分歧,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由於案件複雜重大,預計該案庭審過程將持續2天。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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