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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清知府,真能搞到“十萬雪花銀”嗎?

隋風/文

在古裝劇裡,常能聽到一句話,說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表示當官的人即使不貪贓枉法,幾年功夫,也足以搞到“十萬雪花銀”級別的巨量財富。

這種說法,究竟是事實陳述,還是修辭誇張?

歷代地方官的俸祿

在中國古代,地方官的俸祿不算高,但大多數時候,都能過上比較好的生活。

漢代官員俸祿通常是“半谷半錢”。地方官中,郡守屬於高官,秩兩千石(“石”的多少代表官秩大小),月俸為粟米120斛(1斛大約13.5千克)和1.6萬錢;縣令(管理萬戶以上大縣)秩六百至一千石,縣長(管理萬戶以下小縣)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比郡守差很多。

崔寔曾任秩三百石的縣長,到手月俸是粟米20斛和2000錢。他在《政論》一文中列舉自己每月的開銷:1000錢雇一名隨從,1000錢買肉、菜等食物,和隨從吃粟6斛。剩下的粟,還要用於供養父母、購置衣被、四時祭祀、往來應酬等,有些入不敷出。

進入唐代,官員俸祿擴展為四項,即祿米、俸料錢、職分田和祿力。地方官層面上,州刺史分三等,為從三品、正四品上和正四品下;縣令多達六等,最高的是京城所轄各縣的縣令,位在正五品上,最低的下縣(千戶以下的縣)縣令,不過是從七品下。

以唐代前期來說,地方官正四品的月俸約是祿米23.3石(1石大約59千克),另有職分田8頃、力役36人;正七品的月俸約是祿米6.25石,另有職分田4頃、力役13人。通常來說,職分田的地租收入,和祿米大致一樣。此外,俸料錢不固定,來源是當地公廨田(地方官署的公田)的地租、公廨錢利息等,各地相差不小。目前可知的是《夏侯陽算經》中作為數學題的一個實例,在那道題中出現的州刺史,所得俸料是12.731貫。

唐代後期,藩鎮常常自行加稅,地方官俸祿增長很快,甚至有些“州刺史月俸至千緡”。由此京官大都希望外放,薛邕由左丞貶為歙州刺史,家人竟然“恨降之晚”。白居易在蘇州刺史任上,有詩說,“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生活的相當富裕。

官員俸祿在宋代有了一個重要變化,那就是從實物為主,轉向為以錢幣為主。按《嘉佑祿令》的規定,州刺史的月俸是錢100貫、粟50石,以及職分田6-20頃;縣令的月俸是錢10-30貫、粟3-5石,以及職分田4-6頃。此外,朝廷還發給錢幣、衣料、柴薪等補貼。

對比唐宋官員俸祿,可以發現,到了北宋中後期,地方官的錢、粟收入都超過了唐代。但是官員開支大,一人俸祿常常要養幾十口人,有時候也不免困頓。

到了電視劇中經常表現的明清時代,官員才開始“賺銀子”。

朱元璋實行“薄俸”政策,官員正俸僅有祿米一項,正四品的知府每月領米24石;從五品的知州每月領米14石;正七品的知縣每月領米7.5石。從糧食數量上看,明代地方官領的不比唐宋時期少,但事實上,祿米並不實發,其中相當一部分要折為寶鈔、絹布或銀兩。

按照規定,寶鈔1貫折米1石,後來寶鈔急劇貶值,有如廢紙;絹布1匹折米13.3石,差不多是市價的10倍,將祿米折為寶鈔和絹布發放,使官員俸祿大為縮水。

明代中後期,官員俸祿折銀發放,使官員的實際收入進一步下降。朝廷按非市場價折算後,地方官的月薪是,知府白銀5.17兩、寶鈔153貫;知州白銀3.14兩、寶鈔83貫;縣令白銀2.29兩、寶鈔30貫,此外每人每月還可領祿米1石。有學者按成化年間米價,即白銀0.47兩/石、寶鈔94貫/石計算,可知知府、知州、縣令每月實際收入分別是米13.6石、8.5石、6.1石,和法定的俸祿相比,縮水多至一半左右。

僅靠俸祿,明代的一些知府、縣令等中下級官員不免困頓。比如,杭州知府陳複死後,家人無錢裝殮,多虧同僚接濟,才得以下葬。

清代官員的俸祿同樣不高,以月俸來說,從四品的知府是白銀8.75兩、米4.4石;從五品的知州是白銀6.67兩、米3.33石;正七品的知縣是白銀3.75兩、米1.9石。這個標準僅比明代略高一點,如果再考慮幾百年間物價的上漲,清代官員可真是“清貧”至極了。

然而,古代地方官的合法收入,遠遠不只是有數的俸祿。

巨量的“額外合法收入”

在討論古代官員的其他合法收入之前,有一點必須強調:即使只有以上列舉的俸祿,地方官收入也已遠遠高於他們治下的百姓。

在漢代,一個家有百畝地的農民,年收糧在百斛左右,交完田賦、口賦、算賦、更賦等後,所剩無多,而當時一個收入最少的縣令,年俸中包括的糧食就有240斛。

明代地方官俸祿實發雖少,但也足以維持一個普通家庭的生活(雖然有可能捉襟見肘),如謝肇淛所說,“今外官七品以上,歲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贏余。”

再以清代為例,一名勞工的收入除了東家供給的飲食外,一年收入大概是白銀5-10兩,而縣令的法定年俸是白銀45兩,相當於前者的數倍。

俸祿之外,古代地方官的其他合法收入,多種多樣。

首先是皇帝賞賜。在漢代,每逢四時節慶,皇帝都會對百官大加賞賜,如杜延年“居九卿位十餘年,賞賜賂遺,貲數千萬”。相對來說,地方官獲得賞賜的機會較少,不過只要政績突出,朝廷也常常會“增秩賜金”。潁川太守黃霸就曾因政績突出,被賞賜”黃金百斤“(1斤黃金相當於1萬錢),這大約相當於他5年的年俸。

其次是免除賦役。按照漢代法律,“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為”,即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員,在任期間,全家只需要負擔軍賦,其他全免;將軍和秩二千石以上官員,在退休後,可繼續保有此項特權。地方官中的太守、縣令滿足以上品級要求。

在明代大多數時候,官員都有免役特權,其中京官全免,地方官免一半。“一條鞭法”實行後,徭役並入田賦,官員名下的土地隨之也不必再繳納賦稅。

第三是變相補貼。為了改善官員生活,歷代朝廷都會在俸祿之外,給官員一些變相補貼。

宋代各級官署都有專門的辦公經費,稱為”公用錢“或”公使錢“,交官員自由支配。自北宋中期,這筆錢被隨意用於官員間的相互饋贈、請客,成為慣例。

在明代,朝廷按照不同品級,會給每名官員分配若乾個“隨從皂隸”,這些人要想免除勞役,每人一年需要繳納白銀12兩,稱為“柴薪銀”。按照規定,分配給知府、縣令的“隨從皂隸”都是4名,那麽他們一年可獲柴薪銀48兩,相當於1-2年的年俸。

到了清代,補貼名目更加繁多。放在明面上的有“養廉銀”,一個知府每年能領取白銀1200—4000兩,一個縣令每年能領取白銀600—2000兩。

私下裡又有各種“陋規”,包括“火耗羨余”(州縣徵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的名義,多征的部分)、奇零折算(將百姓納稅時多出的零頭歸公)、操縱匯率(以高於市場的銀錢比率,折算百姓上繳的銅錢),以及亂征雜稅等。

這些收入名義上全部充作衙門公費,因此收受“陋規”通常不被視為貪汙。

那麽,地方官究竟能從中受益多少呢?光緒年間的官員胡家玉說:

“即以南昌一縣而論,丁銀四萬八千余兩,每兩以加二錢四分計之,歲取銀萬餘兩。漕米五萬六千余石,每石以加三錢二分計之,歲取銀一萬八千余兩。該縣養廉銀一千九百兩,比養廉多十五六倍,比巡撫、藩司養廉多三四倍……此盈千累萬者,徒飽該縣私囊也。

這即是說,江西南昌縣的縣令,在正稅以外,每年至少加收白銀3萬兩,作為額外收入。

學者張仲禮發現,依據當時宗族要求族中官員捐款的額度表,知府要捐的款項比縣令多50%,於是他在《中國紳士的收入》一書中推算,知府每年的額外收入至少在白銀5萬兩左右,大約是其固定薪俸和養廉銀總額的20倍。

綜合來說,中國歷代地方官的俸祿不高,常常有人“哭窮”,但事實上,他們的俸祿收入已遠遠高於治下百姓。再加上官員本身的特權及額外收入,地方官基本都能過上較好的生活。到了清代,“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乃是毫不誇張的現實。

注釋

趙光懷:《吏員制度與秦漢政治》,山東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43頁。

瀏海峰:《論唐代官員俸料錢的變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2期。

(元)脫脫等:《宋史·職官志》。

萬琪:《明朝文官俸祿探析》,蘇州大學2011年。

張兆凱:《兩漢棒祿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1期。

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 續編》,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47頁。

胡鐵球:《明代官俸構成變動與均徭法的啟動》,《史學月刊》2012年第11期。

歲有生:《清代州縣經費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42—46頁。

柏樺、吳愛明:《明清官員俸祿——兼論高薪養廉》,《法治研究》2015年第2期。

張仲禮:《中國紳士的收入》,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年,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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