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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製官員貪腐,雍正有高招,但卻被千古一帝乾隆給毀了

【本文由作者飛鳥信創作,獨家授權於不二書發布,侵權必究】

明清兩代的官員收入來源有三種

第一種收入:朝廷發放的規定俸祿,並且還隨帶祿米,由於清初戰事頻繁且立足未穩,各種典章制度都沿襲前朝,清朝官員俸祿發放的具體數額和明朝的官俸水準相當,從最低的從九品年俸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到最高的正一品年俸一百八十兩銀不等。

第二種收入:灰色收入,即不算合法但也沒有明令禁止,最常見的是火耗,明朝萬歷時期之前各地交給朝廷的賦稅有很大一部分是屬於實物稅。

例如農作物,藥材,礦產品,萬歷初年時張居正通過一條鞭法的推廣將歷時長久的實物稅改為以白銀為主的貨幣稅,並在徵收稅款時附帶了額外徵收火耗的規定,各地上交的碎銀必須在地方官府熔煉成規則的銀錠再轉運至國庫。

這其中熔煉的過程不可避免的會有損失,所以地方要按一定的比率加征這一部分稅金。

然而加征的火耗由地方自主確定,當初張居正的改革是為了照顧各地不同的情況,但明朝後期火耗已成為地方官員增加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

清初制度絕大部分借鑒明的舊製,火耗製自然保留了下來。

第三種收入:來源是常見的貪汙,火耗只是撰取私人利益,而這是公開的,清朝的貪汙之風從順治初年就有,康熙晚年時逐漸擴大,到乾隆晚年有過之而無不及。

到雍正時,雍正皇帝取消了規定已久的火耗歸地方政府的規定,推行火耗收歸朝廷,也就是以後的火耗必須被徵收進國庫。

並專設養廉銀發放給各級地方官員,養廉銀主要從火耗中提取,按各地官員的具體情況統一由朝廷支出數額不等的白銀,普通的縣令一年可領到幾千兩,而總督之類的高官可已得到一萬兩白銀之巨。

養廉銀成為了雍正以後官員的最主要來源。

同樣有火耗徵收,制度相似,且相距年代不遠。明朝沒設養廉銀,為何清朝卻發放養廉銀給地方官員?

這種養廉銀能養出廉潔的官員嗎?

設養廉銀的原因

明朝張居正自改革後以來,一條鞭法中規定的火耗法已喪失了減輕民眾負擔的作用,相反成為了官員斂財的重要工具,一切解釋權都在官府手中。

沿襲明朝舊製的清朝繼續使用這種弊政只會只會助長貪腐之風,事實上,火耗由地方自主徵收的陋規早就要廢除,只是順治,康熙時期滿清面對局勢極為複雜,戰事頻繁,且為籠絡漢人才沒廢除火耗歸地方的陋規。

雍正時期,社會趨於穩定,雍正皇帝積極作為,設養廉銀,將火耗收歸國有。

養廉銀帶來的結果

養廉銀對清朝地方官微薄的官俸來說無疑是一筆巨款,普通知縣最低也在幾千兩左右,如果在富庶的江南蘇州,揚州地區,可以達到更高的水準,一個普通的縣官即使不貪汙三年後離任也能得到萬兩白銀左右。

一方面,火耗充公的歸定減少了普通民眾所交的來歷不明的賦稅,有利社會穩定。另一方面這提高了官員的施政的積極性提高行政效率,起到比較積極的作用。

但就像封建王朝的任何一次改革一樣,養廉銀制度到了清朝中後期也不可避免的重蹈了之前明朝一條鞭法徵收火耗的結果,即事與願違,雍正後朝廷缺乏對養廉銀的監督和完善,乾隆前期清軍征戰頻繁,軍費緊張,再加上乾隆後期奢靡的生活必須要巨額的財力和物力支撐,養廉銀開始克扣,延遲發放。

到了道光年間,和列強的戰事使軍費激增養廉銀的發放更加困難,一時之間貪腐之風盛行,幾乎無官不貪,不貪汙的官員被看作是官場裡的異端。

最終養廉銀沒有給大清帶來廉潔的吏治,反而因為當初巨額的養廉銀導致官員對金錢的欲望更加劇烈,一旦養廉銀匱乏或停發官員們早已習慣了寬裕的生活,勢必會把手伸向下層百姓奪回他們的利益。

其實歷史上的改革很多都有著減輕民眾負擔的美好目標,可如果沒有長期的監督和完善,以及配套的法規,結果都是事與願違,就像養廉銀養不出廉潔的官員一樣。

參考資料:《清史稿》 、《雍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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