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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朋友圈“賣口罩”,騙了5800元後消失,獲刑後流淚

2月26日上午,安徽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詐騙案。23歲的應屆大學生張某在朋友圈發布虛假銷售口罩的信息騙取錢財,當庭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某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很多人需要購買口罩,遂意圖假借銷售口罩騙取他人錢財。其在無口罩銷售渠道的情況下,利用生活公眾號在其朋友圈發布了銷售口罩的信息及用於作案的公號二維碼。1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急需口罩,通過掃描上述二維碼加張某為好友,張某謊稱有大量3M口罩銷售,並向王某某發送了口罩圖片及檢驗報告等,王某某信以為真,分別於1月29日、1月30日向張某提供的支付寶账戶轉账3100元、1980元。張某在騙得上述5080元之後,將作案用公號注銷,退出支付寶账戶,所得贓款被其消費。

王某某發現被騙後向警察機關報案。2月8日,張某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被民警抓獲歸案,民警從其身上搜查到其作案用白色蘋果手機一部。張某歸案後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了罪行,其父親代為退還被害人王某某508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向法院預交罰金5000元。

庭審中,在法官和檢察官的庭審教育下,張某落下了悔恨的淚水。他表示,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在疫情期間做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不起受害人,也對不起自己的父母,今後一定會加強法律意識,做一個對社會有益的人。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計人民幣50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其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案發後其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積極預交罰金,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鄭青 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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