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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笑氣”案 不能止步於判刑

楊莊 時評作者

4月4日,全國首例非法經營“笑氣”案在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銷售額共計30餘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餘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殷某某交代,其累計向上家購買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共計13000余盒(10支/盒),平均購入價格約為人民幣20元/盒,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账、銀行卡轉账等方式支付貨款。殷某某通過微信號在其朋友圈發送廣告進行宣傳推銷,並利用該微信號和淘寶店鋪聯繫買家收取貨款,通過快遞將一氧化二氮寄送至全國各地買家手中。截至案發,殷某某已出售“笑氣”12000余盒,銷售額人民幣30餘萬元。

“笑氣”即一氧化二氮,是醫用麻醉劑,有輕微麻醉作用。這種俗稱“笑氣”的氧化劑還常見於蛋糕店的奶油氣彈裡。“笑氣”並不會讓人發笑,而是令人臉部肌肉失控,形成一個詭異的癡呆笑容,因此才被稱為“笑氣”。過量吸食笑氣會引發人體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危害極大。

儘管“笑氣”的毒性堪比毒品,但管理卻呈現盲點。同國際上很多國家一樣,我國並沒有把“笑氣”列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管制目錄,只是將其作為普通的化學品列入了《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安監等部門負責對“笑氣”的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對於買賣“笑氣”的行為,由於無法可依,各地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條例責令商家下架。而根據此次法庭判決,被告人殷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儘管殷某某已被定罪判刑,但還有不少問題值得我們思考:“笑氣”的來源是什麽?它的運輸途徑如何?其上遊的賣家、下遊的買家,是否也應該進行調查和處理?

比如,賣家銷售給殷某某的“笑氣”多達13000余盒,其是否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那麽也涉嫌犯罪。同樣,從殷某某手裡買貨的買家,拿到“笑氣”後作何用途?是否有加價銷售的行為?

此外,相關的物流、快遞企業也不能免責。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沒有經過資質認定的部門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而殷某某通過快遞將“笑氣”寄送全國各地的買家,這些快遞企業的行為涉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它們要依法進行處罰。

同時,殷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淘寶店公開宣傳推廣和銷售“笑氣”,相關平台的監管顯然也沒有到位。

據報導,去年以來,杭州、寧波等地的醫院就接診過因吸食“笑氣”精神失常的病例和因長期吸食“笑氣”成癮,導致雙腿“癱瘓”,坐著輪椅到醫院治療的病例。“笑氣”帶來的危害不言而喻,希望有關部門通過剖析殷某某案,從源頭上遏製非法經營“笑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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