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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公司債承銷資格有望引入分類評價管理體系

證券時報記者 吳海燕

證券時報記者獨家獲悉,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有望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不過此分類評價管理標準,目前尚在征求意見之中,結果還存在變數。

多名投行人士向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之所以針對券商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實施分類管理,目的是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和承銷風險。

“以後券商從事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需要接受分類管理評價,新規之下,贏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難擔任公司債項目主承銷商。”投行人士告訴記者。

或迎分類監管

從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累計發行7.3兆元,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隨之快速增長,公司債券業務品質問題也逐步顯現。

為促進券商提升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能力和品質,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或將迎來分類監管。

記者獨家了解到,根據監管部門和券商人士深入交流與討論,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

根據券商分類管理評價得分高低,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證監會綜合考量市場風險狀況以及券商公司債券承銷總體品質等因素,事先確定評價期內優秀、良好、較差三類券商的比例。

評價結果使用方面,兩年之內,至少一年分類評價結果達到“良好”,券商才能夠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連續兩年未達到“良好”,則不能繼續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三類評價指標屬於初定結果,仍處於討論階段,與正式檔案可能有所區別。

三大類指標初定

具體而言,先來看第一大類指標: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即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分類結果,進行評價。主要反映券商的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

2017年分類評價結果顯示,A類券商共有40家,較去年增加4個名額,其中有11家券商被評為AA級,分別是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金公司、國泰君安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廣發證券、招商證券、中國銀河證券、申萬巨集源證券和華融證券。

再看第二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能力指標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影響力,包括債券主承銷項目數、債券承銷金額、債券承銷業務收入三類指標。

記者梳理Wind數據發現,2017年,承銷公司債券金額排名前30的券商中,多數券商2017年度的證監會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僅就2017年度券商承銷公司債券排名來看,中信建投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平安證券、海通證券及廣發證券位居前五。

最後是第三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項目申報品質、資訊披露、後續督導、社會效益、服務水準和運行規範性等方面情況,包括規範運作指標、社會效益指標和基礎評價指標。

公司債承銷業務

的四大問題

隨著券商公司債券承銷規模的快速增長,券商公司債券業務品質問題逐步顯現:

一是業務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專門的公司債券業務制度體系,或者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銷業務不規範,未按規定對公司債券項目立項和內核,各業務部門承攬、立項、承做的執行標準不一致,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簿記建檔混亂等。

三是盡職調查不盡責,調查範圍涵蓋不足,未能獨立、充分地開展調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託管理履職不到位,未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專項账戶,未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未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等。

監管部門認為,從以上存在的問題看,部分券商尚無法有效承擔起主承銷商的職責,本來應當起到的把關職責卻沒有盡到,導致前端控制、事後受託管理職責虛化。因此,為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和承銷風險,迫切需要對券商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主承銷商資格恢復機制方面,因連續兩年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中未達到良好而不能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的券商,在其後的券商分類結果達到AA級別或以上後,可以恢復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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