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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透露監管新動向:三大指標初定 AA級以上會是贏家

  為促進券商提升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能力和品質,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將迎來分類監管!

  券商中國記者獨家獲悉,目前三大類指標初定,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有望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

  一是證券公司分類結果。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分類結果,進行評價。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

  二是債券承銷業務能力指標。

  根據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承銷收入、主承銷家數和承銷金額進行評價。債券承銷業務能力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影響力,包括債券主承銷項目數、債券承銷金額、債券承銷業務收入三類指標。

  三是債券業務品質。

  根據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規範運作、服務國家戰略合基礎評價進行評價。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項目申報品質、資訊披露、後續督導、社會效益、服務水準和運行規範性等方面情況,包括規範運作指標、社會效益指標和基礎評價指標。

  當然,以上分類評價管理標準,目前尚在內業征求意見之中,結果還存在變數。

  多名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之所以針對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實施分類管理,目的是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和承銷風險。

  “以後券商從事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需要接受分類管理評價,新規之下,贏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難擔任公司債項目主承銷商。”投行人士告訴記者。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監管

  從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累計發行7.3兆元,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隨之快速增長,公司債券業務品質問題也逐步顯現。

  券商中國記者最新獲悉,監管部門近日向各券商下發了一份關於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辦法的檔案,將實施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進一步促進證券公司提升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能力和品質。

  記者注意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近日發布一則《中國證券業協會固定收益專業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會議內容正是與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有關。

三大類指標初定三大類指標初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根據監管部門和券商人士深入交流與討論,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管理評價得分高低,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證監會綜合考量市場風險狀況以及證券公司債券承銷總體品質等因素,事先確定評價期內優秀、良好、較差三類證券公司的比例。

  評價結果使用方面,最近兩年中至少有一年達到良好以上(標準待定)的公司,自當年度分類管理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類管理評價結果公布之日止,可以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對於連續兩年未達到良好的證券公司,自結果公布之日起,不能繼續擔任主承銷商,但其在評價結果公布日前已取得許可證或無異議函的主承銷項目不受影響。

  這也意味著,要麽兩年之內,有一年分類評價結果達到“良好”,券商才能夠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連續兩年未達到“良好”,則不能繼續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三類評價指標屬於初定結果,仍處於討論階段,與正式檔案可能有所區別。

  第一大類指標:券商分類結果

  先來看第一大類指標,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即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分類結果,進行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

  2017年分類評價結果顯示,A類券商共有40家,較去年增加4個名額,有11家券商被評為AA級(目前最高級),分別是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金公司、國泰君安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廣發證券招商證券中國銀河證券、申萬巨集源證券和華融證券。AA級券商比2016年增加了3家。

  從2010年至2017年,共有11家券商連續8年證監會分類評價結果穩居A類,分別是:中信建投證券、安信證券、東方證券、北京高華證券、國泰君安證券、申萬巨集源證券、中國銀河證券、招商證券、中金證券、中泰證券和中銀國際證券。

  2017年,由於最新加分項具備明顯優勢,多家大券商重回A類,“強者恆強”格局凸顯。

  97家參評券商中:

  A類券商共有40家,較去年將增加4個名額,再次印證了行業內“鬆緊結合”的預期。 

  B類券商共有48家,比去年減少了3家。其中,28家BBB級券商,比去年減少了12家;12家BB級券商,比去年增加了5家;8家B級券商,比去年增加了4家。

  C類券商共有9家,比去年增加了1家,佔比9.28%。

第二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能力第二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能力

  再看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評價的第二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能力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影響力,包括債券主承銷項目數、債券承銷金額、債券承銷業務收入三類指標:

  一是項目數指標依據:債券主承銷項目數指標以證券公司上一年度獲得證監會核準或證券業協會備案確認的公司債券主承銷項目數,加上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及政策性金融債的主承銷項目數為依據。單個項目由N家證券公司聯席主承銷的,每家證券公司的項目數按1/N計算。

  二是承銷金額指標依據:債券承銷金額指標以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承銷公司債券以及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的金額總和為依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其在債券承銷業務中實際承擔和完成的承銷金額進行計算。

  三是業務收入指標依據:債券承銷業務收入指標以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公司債券與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憤、政策性金融債的收入總和為依據。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Wind數據,2017年度,券商承銷公司債券金額排名前30 的券商中,多數券商2017年度的證監會分類評價結果為A類。僅就2017年度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排名來看,中信建投證券、國泰居安證券、平安證券、海通證券及廣發證券位居前五。

第三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第三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

  最後是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評價的第三大類指標,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項目申報品質、資訊披露、後續督導、社會效益、服務水準和運行規範性等方面情況,包括規範運作指標、社會效益指標和基礎評價指標:

  1. 規範運作指標:規範運作指標以證券公司及個人因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日常監管措施與自律監管措施的情況為依據。

  2. 社會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以證券公司承銷綠色公司債、創新創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扶貧債、“一帶一路”債等符合國家戰略和政策情況的債券承銷數量和金額為依據。

  3.基礎評價指標:基礎評價指標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制度及其執行情況、資訊披露和報送檔案品質等情況於當年度對證券公司進行執業品質打分的結果為依據。

  券商公司債承銷業務四大問題

  隨著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規模的快速增長,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品質問題逐步顯現:

  一是業務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專門的公司債券業務制度體系,或者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銷業務不規範,未按規定對公司債券項目立項和內核,各業務部門承攬、立項、承做的執行標準不一致,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簿記建檔混亂等;

  三是盡職調查不盡責,調查範圍涵蓋不足,未能獨立、充分的開展調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託管理履職不到位,未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專項账戶,未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未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等。

  監管部門認為,從以上存在的問題看,部分證券公司還無法有效承擔起主承銷商的職責,本來應當起到的把關職責卻沒有盡到,導致前端控制、事後受託管理職責虛化。因此,為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和承銷風險,迫切需要對證券公司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主承銷商資格恢復機制方面,因連續兩年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中未達到良好而不能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在其後的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達到AA級別或以上後,可以恢復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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