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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租賃未到期, 不是房東喊走就走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7月17日訊(記者 謝春年 通訊員 黃程)市民丁先生日前來電谘詢,他於2016年12月租了一間門面,銷售加盟的某品牌汽車輪胎,當時簽了5年租賃合約,約定前3年租金每年是3萬元,後2年租金每年是35000元,他花了1萬多元用於裝修,並投入12萬多元開店買設備。另外,按加盟公司的統一要求製作了店面招牌,花了3萬多元。現在他交了2018年的房租,但早幾天房東說租了這一年就不出租了,要收回門面。丁先生谘詢,他租的門面還隻使用了1年多時間,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怎麽辦?

  長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廖格平律師答覆:《合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約一方訂立合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就本糾紛來說,房東在5年的租賃合約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要求解除租賃合約,房東的行為違約,租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約,而不是房東喊走就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約。房東如果強行終止雙方合約的履行,租戶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因房東單方解除合約給租客造成的損失,包括房屋的裝修、設備搬遷等損失,甚至因為租賃門面可以獲得的利益等損失,但租客需要對損失進行舉證。為了避免對於損失的舉證不能,租客在下次與房東簽訂類似合約時,可以在合約中約定,一旦一方違約,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合約總租賃費用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數額支付違約金。這樣,一旦出現一方違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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