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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租房違約,向山東房東賠償數十萬

正在申請A股IPO的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博”)近日有點兒麻煩,法院要求該公司對某房東賠償數十萬的資金。

整件事要追溯至2016年的冬天。一位唐姓房東與中信博簽訂了房屋租賃合約(下稱“合約”),出租山東濟南市某區域的一處房屋用來辦公,總面積近400平方米,承租時間從2016年12月~2019年12月,租金為每年40萬。在第一年繳納足額租金後,2017年11月6日,中信博突然向唐某某發出《終止函》,理由是,該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自成立以來沒什麽業務,正在辦理注銷,合約無法繼續履行。

2017年11月8日,中信博將鑰匙寄給了唐某某,且告知該合約的終止函已生效。沒有收到第二年租金的唐某某就不高興了,他堅持認為,對方擅自解約違反了合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中信博應繼續履行。唐某某也要求,中信博應支付違約金10萬及租金損失40萬(暫計算至2018年12月20日,之後按照1096元每日計算至合約解除之日)。

中信博則表態,上述合約終止後,出租方應積極尋找第三方進行轉租,不能要求企業繳納後續的房租。“貴方也不能怠於作為,對《房屋租賃合約》終止函生效後的房屋租賃費用,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認為,中信博公司明示不再履行涉案《房屋租賃合約》,也沒有按照約定交納第二年度租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就本案而言,中信博公司違反合約義務,應當對守約方唐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但不應超出中信博公司合理預見的範圍。

而守約方唐某某也負有減損義務,房東應及時行使合約解除權,通過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方式減少自身損失,不應放任房屋空置。綜合本案事實,法院酌定中信博公司另行賠償唐某某六個月租金,即20萬元。鑒於法院認定的六個月租金,也已達到合約約定違約金的2倍,唐某某關於中信博公司賠償違約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再支持。

事實上,合約違約事件在業內屢見不鮮。中信博也曾多次作為原告,起訴他人在合約到期時不付款。個別被告,也不乏外界看上去實力雄厚的企業。

如果每家企業都以誠信為本、以平等對話為前提,供應商積極配合對方需求,客戶也按時付款,不僅彼此節省了大量時間與精力,也能將項目推進得更快、更高效。

成立於2009年的中信博公司總部位於江蘇昆山,在上海、常州設立國際業務中心和生產製造基地,在美國、印度、日本、印度、西班牙、澳大利亞、墨西哥和阿聯酋等多個國家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中心。

經過十餘年的快速發展,中信博現已發展成為世界領先的太陽能跟蹤和固定支架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截止2018年底,中信博跟蹤系統和固定支架系統累計出貨量約為19GW,在全球24個國家地區成功安裝近700個項目,於過去兩年名列全球跟蹤系統出貨量前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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