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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敲詐勒索?立法要對“職業差評師”出手了

我們在電商平台購物的時候,因為沒見過實物,一般都會將此前買家對商品的評價作為參考,當然賣家也非常看重這些評價,因為按照網店評分體系,一個差評帶來的“降分”,需要15-20個好評才能恢復。卻由此滋生了“職業差評師”這個新行業,他們捏準了賣家害怕差評的心理,往往會索要商品價格幾倍的“賠償”。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刪除用戶不利評價。負面評價不得刪除本意是塑造公開透明的評價體系,卻被“職業差評師”鑽了空子,如何塑造網絡營商環境?立法規製同時如何避免一刀切?

賣家遭遇無理差評敲詐勒索

補償數千元才肯刪除

在深圳創業的網店賣家童先生主營電腦配件業務,生意火爆的同時,他發現自己的爆款商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個別買家差評,但是當他提出退款退貨等解決辦法時,對方卻要求8888元的補償才肯刪除差評。

童先生表示,對方給出的差評理由完全是子虛烏有:“說你產品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他說你產品二手翻新,但是實際上我們賣的是全新的,我們也有合格的3C認證證書,我們也有進貨發票,那麽他從哪一個點能判斷我們出來我們是二手翻新的?”

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童先生最後將這筆錢打給了對方,讓他沒想到的是過了半年,同樣的套路再次上演,這一次經過協商補償的價碼最終定在6999元,收到錢後買家刪除了差評。

童先生無奈地說:“我們一直就是說給他解決問題,他直接張口就說要錢了,我們每天工作量也很大,不想在這個事情上浪費太多的時間。”

7名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罪成立

被判有期徒刑

連續兩次妥協,並沒有帶來安寧,兩個月後類似的差評事件第三次上演,此時童先生注意到,給出差評的買家所使用的手機號碼竟然是同一個!而此前給差評的買家昵稱也有相似之處,於是童先生立即將信息報送電商平台並報警。

在電商平台技術協助下,深圳警方迅速展開偵查,並牽出了一個以差評師為職業的團夥,抓獲了曾某等7名利用差評敲詐勒索商家的犯罪嫌疑人,並查明該差評師團夥自2017年3月開始,利用同樣的方法敲詐勒索了多名經營電腦配件的商家,童某只是受害人之一。

2018年6月,深圳龍華法院對這一差評師團夥作出刑事判決:7名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罪成立,有期徒刑7個月至2年不等、並處以罰金。

隨後,阿里巴巴又對獲刑的7人提起民事訴訟,向該差評師團夥索賠70萬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惡意差評行為擾亂了平台正常經營秩序,損害平台長期經營打造的電子商務營商環境,判決被告共計賠償阿里經濟損失8萬餘元,律師費等合理支出4萬餘元。阿里巴巴法務專家張譯文表示,希望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的行為,能夠繼續擴大在先的刑事訴訟所產生的影響,提高違法成本。

專家:差評師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

商家切勿選擇一時息事寧人

阿里巴巴高級安全專家臨閣認為,差評師如果不及時加以懲處,受損的終究是普通消費者。

臨閣:“他們變成了一群盤剝商家的一個群體。那麽商家的經營成本提高了,就會危及到我們所謂互聯網的普惠精神,就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那麽這些東西到最後疊加起來,就是會把成本疊加給我們的消費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世陽認為,商家在遭遇惡意差評時切勿怕麻煩圖一時的息事寧人,應該選擇通過法律予以回擊。

李世陽:“就敲詐勒索罪而言,現在只要是數額較大,只要2000塊錢以上就足夠,另外把多次敲詐勒索也歸納進來,也拿到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哪怕你敲詐個30塊50塊錢,會積少成多很容易就達到2000塊錢,又或者兩年之內實施三次以上的敲詐勒索,就足以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

專家:電商平台需要彈性空間

對用戶評價設置更合理標準

對於嚴重損害網絡營商環境的惡意差評,究竟該如何治理?各大互聯網平台都在各出奇招,致力於消除惡意差評的負面影響。比如,阿里幫助商家在遭遇惡意差評時能有效地進行投訴和舉報;豆瓣在遭遇惡意差評刷分的質疑後,也修改了評分機制,剔除惡意差評影響;美團為商家提供了投訴舉報按鈕,商家可以將疑似惡意差評提交給平台進行處理。

可對於什麽是惡意評價、惡意評價該如何處置?法律上一直沒有給出清晰的界定。不過,對於網絡評價的規範,我國法律一直在探索。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告訴記者,在互聯網這個充滿活力和創新,瞬息萬變的領域,應該留出一些彈性空間。

劉曉春:“這個領域我們需要去留出更多的彈性,我們需要給這個產業給平台更多的空間,讓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去面對新的情形、新的情況,去調整他們的判斷標準,這樣我們才可能去建立一個更加貼近我們的時代需要的,促進我們營商環境的這樣的一種規則和體系。”

劉曉春建議,打擊職業差評師的同時,可以考慮對“不得刪除評價”這樣一刀切的規定進行完善,設置更合理的標準,既能保護電商領域的信用評價制度,又能剔除惡意差評等不良內容,從而為創設更加良善的營商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電商法關於不得刪除差評這個條款,它的本意,是要保障消費者對於真實評價的知情權,從而幫助他們來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做出一個參考。但是實踐當中,因為存在著這種職業差評師、惡意差評,它就會去扭曲評價的真實性,那這時候如果不讓平台去刪除差評的話,他的確有一個一刀切的問題,實際上平台還是應該留出一些判斷的空間,對於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差評,能夠證明是惡意的,應該給他們刪除的機會。”

央廣記者:任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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