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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被扣生怨恨,燒房泄憤受刑罰

近日,泗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盜竊雇主經營款導致工資被扣,而對雇主心生怨恨,為了宣泄內心的不滿,燒毀雇主店面的案件。

來自貴州的陳某某於2017年10月在季某某位於泗陽縣某小區門口經營的涼皮店裡打工,2018年3月中旬,陳某某趁吧台沒人,竊取營業款,被發現後,季某某扣除其兩個月工資,罰款一千元,並辭退了她,自此,陳某某對季某某懷恨在心,認為自己拿了不到300塊錢,卻被季某某扣了她這麽多錢,這也太狠了。

懷著怨氣的陳某某於2018年3月24日帶著打火機翻牆進入季某某經營的涼皮店,涼皮店一共兩層,一樓經營,二樓為陳某某一家人居住。陳某某在一樓沒有找到錢,便用打火機先後點燃二樓衣架上衣物和一樓收銀台內塑膠袋後離開現場,致店內二樓床、房門、燈具、一樓吧台等物品被燒毀。經鑒定,季某某被損毀財物價值1.5萬餘元。

另查明,涼皮店位於某小區東門,兩側各有數間正在經營的門面房。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被告人陳本桂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綜上,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陳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日,並處罰金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千元。賠償季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809.2元。

法官說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由於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所以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實際侵害結果。本案中,陳某某故意放火點燃房屋內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泗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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