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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作品500萬份:網上侵犯著作權須依法嚴懲

  近期,合肥市警察局高新分局破獲了安徽省首例特大網上侵犯著作權案,許某等人搭建13個盜版網站,隨意複製他人文字作品500餘萬份,點擊量達18億次,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目前,該案已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制日報》11月11日)

  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權利人根據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規定,享有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是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五個方面權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還包括了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擁有的著作鄰接權。就許某等人的“經營活動”看,未經他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隨意複製文字作品500餘萬份,已經違反了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規定。

  有一個問題是,在網上發表的作品,應受法律保護嗎?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其中包括“資訊網絡傳播權”,承認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不論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就此案來說,許某等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他們利用專業技術,架設盜版網站,租用伺服器,未經授權隨意複製他人文字作品牟利,侵犯了掌閱、起點、閱文等30多家正版網站的著作權。與多家廣告聯盟合作,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著作權利人因此蒙受巨大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至於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於網上侵犯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等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就是行政處罰,具體包括了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罰款等。

  從懲罰階梯看,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就是刑事責任。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等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檢驗著一個國家法治化水準。鑒於網絡資訊技術的日新月異,侵犯著作權手段方式“更新換代”,與之相對應,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也應“水漲船高”。從長遠看,在加強個案打擊,讓侵權者承擔付出相應違法成本的同時,還應從立法上嚴格規製,明確網絡職能部門、網絡運營者等主體的監管責任,及時切斷侵權途徑,更好地保護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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