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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賠償上限擬由100萬元提至500萬元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對比現行法律,草案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懲戒力度,規定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現行專利法未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作出具體規定,僅明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015年12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出,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判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數額。

在此基礎上,本次審議的草案進一步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並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舉證責任可參考權利人的主張

對比現行法律,草案完善舉證責任,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账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账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账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同時,草案對於專利行政執法新增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機案件可以合並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網絡服務提供者擬追“連帶責任”

對於網絡侵權這一近年來的新現象,法院新增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為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草案明確部門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增加規定:部門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並新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人,並依照公告的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新設外觀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

草案新設外觀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規定: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國內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就相關主題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同時延長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適應我國加入關於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需要,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馬瑾倩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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