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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層妖塔》官司纏身,版權時代別心存僥幸

  【前情提要】

  因認為歌曲《遲到》被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發行權、攝製權等六項權利,台灣著名音樂人陳彼得(陳曉因)將製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告上法庭。

  4月25日下午,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此外,四被告與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不是《九層妖塔》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了。

  被原著作者告侵犯著作權:2016年1月,《鬼失敗》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九層妖塔》電影方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九層妖塔》電影方被判在發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天下霸唱索賠百萬精神損失費的要求未獲法院支持。

  使用書法字體未獲得授權:同年9月份,北京朝陽法院官微發文稱:“因認為電影《九層妖塔》未經授權使用自己創作的毛筆行書字體侵犯著作權,向先生將影片的製作、發行、投資、網絡傳播方共四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同時索賠51萬元”。

  ■ 提問題

  製片方已從音著協得到授權?

  根據天下霸唱《鬼失敗》系列小說改編、陸川導演的電影《九層妖塔》,距離上映日期已經過去近三年,但由電影而引起的訴訟卻未了。

  前天,歌曲《遲到》作者陳彼得訴《九層妖塔》製片方一案一審正式宣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後者停止侵害,向陳彼得賠禮道歉,並賠償陳彼得損失人民幣30萬元。

  這起糾紛起源於陳彼得偶然間被朋友告知,電影《九層妖塔》在未經自己授權、甚至完全未告知本人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創作的歌曲《遲到》作為影片插曲。這讓年逾古稀的陳彼得憤而訴諸訴訟手段維權。但對此,製片方也是一臉委屈:就《遲到》的使用,製片方已經向國內音著協繳納了相應的許可費並得到了授權,並非有意不尊重原創作者的著作權。音著協亦認可了這一事實。

  該授權是否有效?

  但音著協為何能代表台灣音樂人陳彼得行使權利,對外授權?根據製片方的陳述,陳彼得早年將《遲到》的著作權轉讓給了台灣的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幾經周折,權利人變更為台灣環球唱片公司,該公司將著作權授權予“台灣音著協”;而後者又作為同類組織與音著協簽署有互相代表協定。這也就意味著,大陸的使用者向音著協提出申請並經付款獲得許可後,即可獲得“台灣音著協”被授權的音樂作品的使用權。

  但本案的問題在於,陳彼得稱自己根本就沒有將《遲到》的著作權“轉讓”(給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出示的《轉讓證明》系偽造,並在首次開庭時當庭就表示願意做司法鑒定。筆者並不知道最終是否做了司法鑒定及鑒定結果如何,但可以明確的是,只要權利一開始就沒有轉讓,後續所有的授權定然全部無效,這應該也是本案製片方最終敗訴的原因。

  ■ 普法理

  音著協為何能代表陳彼得行使對外授權權利?

  音著協是國內典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後,音著協就可以代替原本的著作權人向權利人發放使用許可,相應地收取許可使用費並轉付給著作權人。這一機制的設計目的就在於,通過將分散在眾多音樂人手裡的著作權集中起來統一行使,實現“一個視窗對外”,使用者在獲取許可時就能省事許多,從而提升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效率。

  但同時,這一機制也就決定了音著協在許可他人使用音樂作品時,不需要再次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也就很容易出現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被誰、在什麽場合、以何種方式所使用毫不知情的情形。

  曾有音樂公司管理者透露,音著協階段性地提供給權利人的報表僅有版稅的“大數字”,而並無詳細的使用情況說明——當然,保障著作權人知曉作品的使用情況自是合乎情理,但只要權利人對音著協的授權充分,音著協的許可行為與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就都無可非議。雖然因音著協的許可費用標準引發的糾紛也不少,不過這就是另外的話題了。

  使用者和著作權管理組織都應嚴格審查作品

  作為一部高成本、規模巨集大的影片的製作者,製片方應當、也有能力對影片製作中所使用的作品的權利情況進行合理的審查,以最大可能地避免侵權——這正是本案為作品的使用者們敲響的警鍾。如確實無法對權利情況進行有效審查和判斷,亦可通過與上遊授權方或轉讓人,簽署“保證所許可或轉讓的權利有效”的協定條款,規避、轉移或至少部分降低侵權的法律風險。

  但與此同時,更需要給自己敲警鍾的是“音著協們”,作為官方性質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於自己代為行使權利的作品,更應當小心謹慎地確認作品權利情況,並獲得實際權利人的有效授權,從而避免後續環節的著作權糾紛。

  □何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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